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准确区分,直接关系到罪名定性和刑罚裁量。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直接相关。二审程序为纠正一审在罪名定性方面的错误提供了重要救济途径。
案情简介
当事人Z某,男,52岁,系从事建设工程行业的民营企业家。在其承揽建设的某市政工程验收后,因工程造价审计差额问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一审法院认定Z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十余年有期徒刑。Z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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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Z某的行为发生在工程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直接相关,依法应当适用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两罪的法定刑期存在显著差异,正确的罪名定性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第二,Z某具有自首情节。Z某在得知可能存在相关风险后,主动配合调查,到案后未逃避,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三,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罪名定性的辩护意见,将定性从诈骗罪改为合同诈骗罪,同时认定Z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改判Z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认定及二审改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直接相关。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期较诈骗罪更轻,正确的罪名定性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二审程序是纠正一审在罪名定性方面错误的重要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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