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15时,北京丝福商贸有限公司诉杨某、王某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围绕案件管辖、房产转让效力、撤销权的主张是否成立、保全查封是否得当等多项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庭审历时四个多小时,庭审尚未宣判。
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撤销权诉讼,但是在案件背后,牵扯出一家零实缴、无员工、无金融经营资质的空壳公司,围绕购买不良资产的债权包衍生出系列连环诉讼。当事人对保全查封、案件管辖、办案程序提出多项质疑,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合法过户突遭查封 案外人卷入连环诉讼
据当事人杨某介绍,案件缘起于其父母杨某峰、王某菊此前的民事纠纷。该案经二审审理作出生效胜诉判决后,原先被查封的房产依法予以解封。2024年4月9日,已经解除查封的王某菊名下房产,通过《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转让给女儿杨某,并在次日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交易流程全部合规。
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变故却突如其来。2024年12月15日,杨某收到郑州高新区法院民事裁定,其本人及母亲王某菊名下房产被再次查封,杨某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全部网络支付账户同步被冻结。作为房产交易后的产权所有人,杨某属于该案案外人,个人全部资产被查封冻结,直接打乱其正常生活与经营活动。
收到裁定次日,杨某即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递交复议申请,请求解除不当查封,但迟迟没有收到回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后,本以为真相已经大白,无理的查封应当予以解除。为此就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法院借口拖延解封,在解封诉求未获回应的同时,法院借口拖延解封是为新的诉讼保全创造时间。
在2025年3月10日,郑州阮征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王某菊、杨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开庭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需要新的答辩期限及新的举证期限,法庭认为当事人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法庭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审理。
公开信息显示,郑州阮征实业有限公司为一家零实缴注册资金、无在岗员工、无社保缴纳记录,不具备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资质的空壳企业。该公司取得不良债权后,将债权转让给北京丝福商贸有限公司,并于2025年9月23日,向杨某峰弟弟杨某毛邮寄一份未标注具体日期的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
2026年6月29日,受让债权的北京丝福商贸有限公司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新的诉讼,请求撤销王某菊向杨某转让房产的行为,将房屋恢复登记至王某菊名下,由此引发了本次开庭。
多种程序争议叠加 当事人抛出系列质疑
新的诉讼和查封接踵而至,再次让当事人陷入诉讼的泥潭。庭审之外,当事人杨某就案件办理程序提出多处异议,首当其冲便是案件管辖权。杨某常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王某菊居住于郑州市金水区,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郑州高新区辖区。
按照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杨某认为本案理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不具备管辖权,其就此向法庭提交管辖相关意见材料,但材料被拒收。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主动审查的内容,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更应当予以审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保全查封范围同样是争议焦点。杨某表示,即便审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保全对象也应当仅限于涉案争议房产,而不应当扩大到案外人杨某个人全部存款及网络支付账户,超范围查封已经对个人经营造成实际损失。
时间线的错位更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杨某称,他在6月30日才收到原审相关裁定通知,但是北京丝福商贸有限公司在裁定送达之前的6月29日就提起了新的诉讼,在没有裁定前就已经完成立案起诉。原郑州阮征实业公司起诉案件尚未出具正式裁定,债权受让方就提前启动新一轮诉讼。这种情况非常不正常,时间节点前后矛盾,难免让当事人怀疑。
杨某回忆,今年7月8日,他向办案法官申请解除账户查封,但被多次借口拖延,一直拖至7月24日。而北京丝福商贸有限公司早在7月2日,就已经完成涉案房产的保全查封。
这一放一冻之间的时间差,让当事人杨某高度怀疑,办案环节存在配合立案保全的情形,怀疑郑州阮征实业公司、北京丝福公司与承办法官存在串通嫌疑。
为维护自身权益,杨某将相关情况向媒体进行反映,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把该事件反映到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田保忠处,截至目前暂未收到其反馈意见。
警惕“流水线式诉讼”守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这起纠纷折射出当前不良债权处置领域值得警惕的现象:部分并无实际经营能力的空壳企业,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利用法律赋予的撤销权制度,把诉讼当成一门“生意”,不断扩大追责对象范围,将与原始债务本无直接关联的案外人卷入诉讼。通过债权转手、批量起诉、保全查封,企图从中牟取巨额利益。
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本意是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护合法债权实现,这项制度不能被异化,成为随意牵连无辜案外人、牟取暴利的工具。保全查封作为诉讼保障手段,更应当恪守边界,严格限定于涉案财产,审慎对待案外人个人财产,避免超范围查封冻结,不当影响普通公民正常生产生活。
司法公信力来源于每一起案件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管辖权是否合规、保全范围是否适当、办案时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直接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关乎市场主体对司法的信任。
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异议与线索,司法机关应当正视当事人诉求,厘清案件事实,对办案全流程予以核查,厘清各项争议疑点,依法公正作出处理。对此事件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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