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44岁网约车司机在充电站突发猝死,家中留有七旬父母、妻子以及三名未成年子女。家属依据司机专属猝死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申请60万元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以非驾驶状态为由拒绝赔付。家属随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胜诉拿到全额理赔款。

当事司机李某自2023年10月起在上海从事网约车驾驶工作,为正规平台注册在岗驾驶员。其所属平台统一为在岗司机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险种附带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明确司机在工作期间突发猝死,可获60万元保险理赔。

2023年12月23日,李某完成当日最后一单网约车订单后,驾车前往公共快速充电站补给电量。当天15时54分,车辆停稳开始充电,李某正常下车。仅间隔一分钟,李某突然出现严重身体不适,双腿无力蹲在车头旁,短暂挣扎起身未果,两分钟后直接倒地失去意识。经过现场救治与后续医疗处置,李某最终于当日16时23分确认猝死离世。

李某离世时年仅44岁,家中背负沉重的家庭负担。家中长辈为年过七旬的父母,妻子需要独自支撑家庭,三名子女均未成年,最大16岁,最小仅有8岁。突如其来的离世,让整个家庭瞬间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李某的六位法定亲属认为,李某猝死发生在网约车运营工作的延续环节,符合保险条款中司机猝死赔付的相关约定,依法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支付60万元身故理赔款。

保险公司给出明确拒赔理由,主张保险条款赔付范围仅限驾驶员驾车行驶过程中突发疾病身亡。李某猝死时车辆处于静止充电状态,并非行驶驾驶阶段,不属于理赔范畴,因此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双方就理赔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付义务。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集中在李某猝死场景是否属于涉案保险的责任覆盖范围。

法院核查涉案保险合同发现,保单特别约定与正式保险条款内容存在出入。合同第十一条特别约定,赔付条件为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或发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而保险条款第二条则将保险责任界定为驾驶员从事合法运营工作的全过程,并未机械限定为车辆行驶阶段。针对格式合同条款出现的矛盾争议,司法审理遵循对条款制定方也就是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原则。

法院结合网约车行业工作特性认定,不能将驾驶行为机械局限于驾驶员落座驾驶、车辆行驶的单一状态。网约车司机完成订单、前往充电站补能,是维持日常接单运营的必要流程,属于运营工作的组成部分。车辆充电期间,车辆依旧处于司机的实际管控范围内,整体工作状态具备连续性。

结合现场监控时序可以确定,李某结束订单停车充电,下车一分钟便突发身体不适,快速诱发猝死,发病时间完全衔接当日营运工作,属于驾驶工作的延续状态。

综合全部审理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猝死符合保险理赔条件,支持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60万元理赔款。保险公司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闵行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副庭长茅建中对该案审理意义作出解释,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具备全程连续、机动灵活的行业特点,等待接单、车辆充电等行为不属于工作中断,而是保障持续营运的必要环节。单纯将保险保障局限于车辆行驶、司机落座驾驶的瞬间,割裂了网约车劳动的整体性,该案判决明确了劳动者权益保障需要覆盖完整工作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