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最高法发布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为两公司在珠江入海口以清淤之名非法采砂8万余立方米,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被判赔185万余元后,却无可供执行财产,最终通过“异地修复”方式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以清淤8000多立方米,栽种乔木1500棵代偿其应承担的56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靖某公司委托基某公司在珠江入海口—洪奇沥水道“沙仔”海域,以清淤之名非法采砂8万余立方米,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广州海事法院判决两公司连带赔偿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费等185万余元并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两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基某公司表示其具有河道疏浚资质和能力,愿意通过“异地修复”方式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

【执行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与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探索“法院判执+检察监督+行政监管”协同机制,以多方参与监管执行和解的方式,对赔偿义务人的连带责任适当内部划分,确保生态修复过程透明化、执行公开化,防止生效判决成为“白条”。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中山市水务局依法移送监管,选定中山市神湾镇竹排村作为异地修复地,进行河道清淤和沿岸植树。2025年3月12日,广州海事法院、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中山市水务局、基某公司、靖某公司等共同签订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分担和执行方式的异地修复方案。基某公司以清淤8000多立方米,栽种乔木1500棵代偿其应承担的56万余元。方案在相关部门监管下实施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成功执行,既坚守生态保护法治底线,又避免对无金钱履行能力但有特殊资质的企业“一棍子打死”,通过替代性执行措施确保责任落实,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有效执行”提供了有益探索。“法院判执+检察监督+行政监管”的生态修复机制,府院共护生态环境的区域联动机制,是协同共治、系统治理理念在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的集中体现。

记者:栗鑫

责编:于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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