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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肖某通过微信向何某借款13800元,借款到期后,肖某长期拖延拒不还款,何某多次催收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法院受理该案后,因被执行人肖某下落不明,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某借款本金,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肖某置生效裁判文书于不顾,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肖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限期主动清偿债务。但肖某始终消极应对、拒不配合执行。为严厉惩戒失信行为,法院依法对肖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同时,通过线上查控、异地委托调查等方式全面核查其财产情况,仅冻结划拨银行存款438.49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对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失信惩戒的约束效力持续生效,肖某因被限制购票、出行受阻,日常生活、外出务工受到严重影响,切实感受到失信受限的强大震慑。遂主动联系执行法院,诚恳认错,主动全额履行全部案款及逾期利息。
法官普法
诚信是立身之本,履约是法定义务。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履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仅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失信联合惩戒的刚性约束作用,通过信用惩戒全方位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发展空间,让“失信者处处受限、守信者处处受益”,有效破除规避执行、消极执行难题。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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