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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上午,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盗窃罪一案。
案情回顾
2026年4月,被告人杨某刑满释放不久后,为不劳而获,遂产生盗窃牛变卖牟利的念头。2026年5月2日,杨某到合水镇符家沟村盗走被害人拴在田边的一头母牛及两头小牛。得手后,杨某联系买家销赃,因买家对牛来源存疑,交易未能完成。被害人发现牛被盗后随即报警,民警电话联系杨某,其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并带领民警找回被盗的三头牛,全部发还被害人。经认定,被盗三头牛市场价值共计13000余元。
法院观点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构成盗窃罪。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并结合被告人杨某具有累犯、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警示
牛是农户重要的生产资产,盗窃涉农财物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我国刑法对累犯设置从重处罚规定,严厉惩戒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企图铤而走险、妄图不劳而获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本院在此提醒,公民应当尊法守法、正当谋生,珍惜自由、敬畏法律,切勿心存侥幸重蹈覆辙。同时呼吁广大群众增强财产安全防范意识,妥善看管家中牲畜及财物,如遇不法侵害,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杨 涵、严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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