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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海关缉私局通报侦破两起特大白银走私案,查获白银491公斤,涉案价值1100万元,抓获28人。两团伙分别采用“水客蚂蚁搬家”和“改装轮椅藏匿”两种手法。本文从走私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分析两种模式中的定罪量刑问题。

一、在法律定性上,偷逃税额是核心

白银进口需缴纳关税及增值税,走私白银构成《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以偷逃应缴税额为定罪量刑基准,以个人犯罪为例,偷逃税款10万-50万处3年以下,50万-250万处3-10年,2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需注意,偷逃税额≠货物价值。491公斤白银价值1100万元,但偷逃税额以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为准,需综合计税价格、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核定。辩护中应重点审查计税价格确定方法及税率适用是否准确。

二、“蚂蚁搬家”模式:主从犯的界限

根据新闻披露,案涉头目在澳门采购白银,加工拆分为颗粒状,雇佣“水客”单人少量、高频往返携带入境。

组织者构成主犯。头目负责采购、加工、人员调度,依据《刑法》第26条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水客”的主观明知推定。水客常以“不知道是白银”抗辩。但依据法〔2014〕10号文,以隐蔽方式携带物品进境、逃避海关监管的,会被推定具有走私故意,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银粒绑身携带这一隐蔽方式本身即构成推定明知的客观事实,抗辩难度较大。

多次走私数额累计。“蚂蚁搬家”单次量小但频率高。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偷逃税额累计计算。单个水客累计携带量乘以单位税额,即为其个人参与部分的偷逃税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三、“改装轮椅”模式:伪装方式与责任能力

根据新闻披露,该团伙改装电动轮椅,腾空箱体藏匿银条,招募老年人伪装残疾人从福田、拱北口岸入境。

与绑身携带相比,改装轮椅需事先技术加工,组织化程度更高,在量刑中可能被评价为犯罪情节严重。

老年人的刑事责任。招募者构成主犯,被招募者充当运输工具,存在从犯认定空间。如被招募者中有75周岁以上老年人,依《刑法》第17条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影响定罪。

招募老年人从事走私,反映组织者利用弱势群体逃避监管的犯罪策略,可能在评价组织者主观恶性时成为从重因素。

四、辩护要点

涉税走私案,首先就是需要研究偷逃税款的计核问题,审查核税证明中白银计税价格确定方法是否合法,澳门采购价格可查时是否应以实际采购价而非海关估价作为计税基础。

影响量刑的情节,例如主从犯的认定。水客和老年人重点论证次要、辅助地位,厘清个人参与部分的白银数量,避免对全部数额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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