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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监察立法比较研究
作者:王斌通 著
ISBN:978-7-5764-2771-4
定价:88 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6年8月
作者简介
王斌通
陕西西安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副院长,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副院长。2025年7月,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挂职1年)。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枫桥经验、社会治理法学、红色法治文化等。主持完成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10余项。出版专著和教材多部,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行政管理改革》《法律史评论》《光明日报》《法治日报》等发表论文40余篇。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等。
内容简介
王斌通副教授师从法学泰斗张晋藩先生,在优秀博士论文基础上历时多年打磨,对明清监察立法进行全景式比较研究。本书通过对《宪纲》《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等核心法律文献的缜密考证,清晰勾勒出明清监察法从初创、定型到集大成的发展脉络——从明代都察院监察法规的制定与定型,到清代顺治朝的法制初建、乾隆朝的奠基,再到嘉庆、道光、光绪三朝的续修完善,完整呈现了中国古代监察立法演进的最后辉煌。
在比较研究的视角下,本书从立法程序、立法体例、立法思想、立法内容、法律体系、法律适用、对外影响、史鉴价值等维度,深入剖析明清两代监察法在皇权至上、遵从祖制、明目达聪、激浊扬清、以卑察尊、内外相维、纠考相衔、兼理刑名等立法思想上的传承与革新,并专章探讨了明清监察法对朝鲜王朝等中华法系国家的辐射影响。
作者不仅认真考证了源流关系,纠正了诸多学术模糊之处,更在肯定监察法卓越成就的同时,冷静剖析了权法矛盾、内部掣肘等历史局限,最终凝练出“良法、贤吏、善治须统一”的深刻史鉴。作为一部再现中华法系治理智慧的集大成之作,本书不止于历史考证,更是对“良法善治”千年求索的深沉回望,为当代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传统智慧资源。
目 录
绪论/ 1
第一章 明代监察立法沿革及关系辨析/ 15
第一节 都察院监察法规的产生与发展/ 15
第二节 监察事例对都察院监察法规的补充/ 35
第三节 六科监察法规的制定及形态/ 49
第四节 明代地方监察立法的迭出与统一/ 56
第二章 清代监察立法沿革及关系辨析/ 86
第一节 清初科道分立体制下监察法规的初步确立/ 86
第二节 乾隆朝《钦定台规》与清代监察法的奠基/ 116
第三节 《都察院则例》的纂修及其与《钦定台规》的联系/ 131
第四节 嘉庆、道光、光绪三朝《钦定台规》的续修及成就/ 143
第三章 明清监察法立法程序、纂修体例之比较/ 164
第一节 立法程序的承袭与变化/ 164
第二节 纂修体例的确定与改进/ 199
第四章 明清监察法立法思想、主要内容之比较/ 222
第一节 监察立法思想的承继与发展/ 222
第二节 主要法律内容的因循与开新/ 242
第五章 明清监察立法成效、域外影响之比较/ 291
第一节 监察法对治吏安民成效之保障/ 291
第二节 监察法对中华法系国家之影响——以朝鲜王朝为例 / 302
第六章 明清监察法之得失评价及启示/ 319
第一节 监察法是明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19
第二节 明清监察法具有无法回避的历史局限/ 330
第三节 鉴古明今,推陈出新,良法贤吏善治须统一/ 344
结论/ 350
后记/ 359
序 言
中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产生了国家和法律。由于官吏是国家治理的主体,是政治制度的支撑,是行使国家对内对外职能并推动国家机器运转的杠杆,因此治官就凸显出其重要性。治官需要对官吏进行监察,而进行监察就需要法律依据与规范,监察法制就在这个过程中得以产生和发展。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先秦时萌芽,秦汉时确立,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逐渐于唐宋时期细密完善,最终在明清时期实现制度与立法的集大成。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维护和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制衡机制,通过整肃百僚,纠弹违法,使得官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得以缓和,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分配得以平衡,还能控制官吏在个人法定权利以外的非法占有,促进官僚机构的正常运行,使其发挥应有作用,实现对社会的调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监察法的维护与实施是相向而行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将整个官僚队伍都置于严密的监察网络之中,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全覆盖,从而决定了监察范围的广泛性、监察形式的多样性、制约机制的特殊性等特点。与此相适应,监察法在不同时期、不同政治背景下有不同的规定,但总的趋势是适用范围的扩大和监察效力的不断加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和监察法是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限制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监察法从初步的天子巡狩到明清时期的法典化,说明中国古代监察法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察机构依法履职、运转有序的可靠保障。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只有刑法和行政法、监察法在形式上完成了法典化。
中国古代监察法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为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经验和借鉴。比如,第一,监察权力的运行法律化。为了对监察权力的组织与运行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和控制,历代统治者都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监察法。不仅使监察官奉法行事,将监察权力的行使纳入法律的基本轨道,而且保证了监察制度的稳定性,对庞大的官吏群起到心理上的震慑和实际的防范与惩戒作用。第二,固定监察与临时监察相互配合。中国古代不仅在中央和地方建立了固定的监察区与监察机关,以实现坐镇监察的效能,还实行监察官不定期或专项巡察地方的监察方式,以克服单纯依靠坐镇监察的被动性。这种固定和临时相结合的监察方式,成为历代长期沿用的模式,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监控,维护了中央集权的统治。第三,严格监察官的任职条件与违法制裁。中国古代监察官位卑而权重,因此监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监察效能的发挥。自秦汉时起,便十分重视对监察官的选任。隋唐以后,在监察法和皇帝颁发的有关诏令中都严格规定了监察官的任职条件。首要的是具有清正刚直、疾恶如仇的品质;其次要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进士出身者优先录用;最后必须拥有实际工作经验。为了防止监察官擅权专横、失监虚监,不仅制定了监察官的互监互察制度,还严格规定监察官如违法失职,加重处罚。
《明清监察立法比较研究》是中国古代监察法制特别是明清监察法领域的佳作,该书立足于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对明清监察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特别是该书对明清监察立法的基本问题进行详细考证,还原了监察立法的历史面貌,并从立法程序、纂修体例、立法思想、主要内容、立法成效、域外影响等具体层面认真比较,全面展现明清监察立法的演进历程、内在联系和基本规律。该书提出,在熟悉监察立法规律的基础上,秉持务实、开放的态度,积极吸收古今中外法制文明中的优秀成果,使当代监察法成为传承优良传统、凝聚集体智慧、反映时代需要、彰显文化底蕴、裨益吏治民生的良善之法,体现了法律史学鉴古明今的人文关怀和时代价值。
总之,《明清监察立法比较研究》一书,融监察立法、监察制度、监察人物等于一体,阐发了明清监察立法的智慧与经验,对深化监察法制史、比较法律史、明清法制史及中华法系等领域的研究具有积极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要加强包括监察法史在内的中国法律史的研究,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法制历史是一个宏大的智库,产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中,任务就是揭示中国的法制与固有国情的内在联系与相互关系,以及蕴藏于其中的民族精神。深入挖掘这座宝库,不仅可以展示中国法律史的学科价值,而且可以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丰厚的文化资源,亦可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自豪感。
2026年7月1日
内容来源:第七编辑部
设计排版:信息中心
校对审核:第七编辑部
审批签发: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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