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文逊、胡新保、张世喜、李亮:

经查,2021年你公司未及时对退货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525.63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0.77%;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157.3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0.7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157.3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2.13%。2024年你公司未及时对应收账款折价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虚增2024年营业收入1,156.33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4.39%。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文逊、时任董事长胡新保、时任总经理张世喜、时任财务总监李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杨文逊、胡新保、张世喜和李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相关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