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健飞:

经查,你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前,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涉及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相关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