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将在全国范围展开,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

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从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是去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政策接续。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主要服务大型跨国公司,特点是适用门槛较高、配套资金划转更为便利;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配套资金划转便利性低一些,但适用门槛相对较低,可惠及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前期试点广受企业认可,推广至全国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其中,跨国公司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统一使用,额度内高效办理集团外债业务,允许自行决定外债归集比例。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使用外币开展业务将占用更多额度,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

同时,跨国公司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统一使用,额度内高效办理集团境外放款业务,允许自行决定境外放款归集比例,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业务。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6,币种转换因子为0.5。使用外币开展业务将占用更多额度,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

此外,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同时符合便利化政策要求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可同时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措施,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