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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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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浪涨新闻8月14日报道,2024年11月20日,广西武宣县某小区,公职人员陈先生驾车在地库下坡右转时,碾轧到横卧车道的醉酒男子,男子经抢救无效身亡。

今年1月,检察院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民事判决中,法院划分责任,死者自行承担40%责任,陈先生承担60%责任。虽免于刑事处罚,陈先生仍被撤销行政职务、扣发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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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事件已经经过法院的审判,要想翻案,可能性不大。而且,陈先生的职务也已经被撤销,单位也不会纠正。一句话,陈先生只能认罪认罚认倒霉。

但是,这件事带来的舆论影响,却是很大的。从网友的反应来看,也是非常激烈的,总体上都是为陈先生抱不平。

首先,醉汉妻子在男子从电动车上摔下后,为何不先救人?正常情况下,看到自己的丈夫从车上摔下,而且是严重酗酒,第一时间应当是看人有没有受伤,有没有摔出问题,然后将人移到安全处,而不是先去停车。

然而,醉汉妻子却做出了完全违反常态、违反常理的行为,先去停车。问题来了,醉汉从车上摔下时,有没有已经摔死,或摔成半死呢?醉汉的死亡,是否一定是碾压而死呢?醉汉妻子与醉汉之间的关系是否正常的呢?为何不先救人而先停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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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醉汉是碾压致死的还是醉死的?警方调查结果显示,该男子血液中酒精浓度是320.09mg/100ml,属于极重度超标,醉死而亡的风险很大。其从妻子的电动车上摔下,是已经死亡后摔下的,还是摔死的,再或者是碾亡的,应该存在争议。

司法机关在调查、检查、审查此起案件时,有没有考虑这些方面的因素呢?如果是前面两种因素致死,陈先生的碾压只是碾尸,其情节就应当非常轻了。那么,凭什么死亡就一定是陈先生车辆碾压所致呢?

第三,陈先生车辆的行驶一切合法合规,过失在哪?警方调查的结果是,陈先生证照齐全、车辆性能合格,事发时车速6km/h,低于地库限速,也没有酒驾毒驾。也就是说,在这起事件中,陈先生完全没有责任,就因为对方死亡了,就要承担责任吗?那法律法规到底要求人怎么做呢?

过失杀人,是指有过失,既然陈先生没有任何过失,有过失的是死者酗酒、妻子不尽责任、小区没有预防盲区的措施,凭啥让陈先生担责、背责呢?凭什么撤销陈先生的职务、扣发其奖金呢?凭什么要让陈先生承担60%的责任呢?真的要承担责任,也应当是小区物管和死者妻子呀。

我国的交通法规有一个非常可怕的责任认定,那就是只要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不管行人如何违规,车辆都有责任。这也是为什么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在误导居民对交通规则的认知,也在鼓励喜欢违反交通规则者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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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如果陈先生不是公职人员,将如何处理此起事件?此起事件,媒体在报道时,特别强调了陈先生是公职人员这个概念。因为,有了这个概念,可能舆论就会朝着死者倾斜。但是,网友们没有上当,而是比较一致地站在陈先生一边。

因为,凡是有一定分析和思考能力的人都知道,在这样的事件面前,驾驶车辆者都是弱势群体,哪怕是依法依规驾驶电动车者,致他人死亡,也同样要承担责任。也许,这就是为什么网友一边倒地支持陈先生的主要原因。他们知道,谁也无法保证,不会成为下一位陈先生。只是,陈先生比起一般人员,还因为此起事件,丢掉了奋斗多少年才得到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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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此起事件中不难看出,为什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认为受到伤害的一方,都会首先选择闹呢,就在于通过闹就可以得到他们想要的利益。即便是闯红灯,即便是一边走一边看手机还要闯红灯,他们被车辆碰撞后,一定会闹,就在于他们永远没错,错的永远是车辆。自然,交通规则也就成了一个摆设,或者只适用于车辆的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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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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