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涉及生态修复、光污染防治、鸟类保护、生态损害赔偿等各类生态环境案件,展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审判职能作用,以法治护航绿美生态,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司法实践。
此次共发布5个案例。李某等人盗伐林木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创新适用“技术调查官+蓝碳认购”机制,为海岛生态修复提供可持续路径。关某诉某文化公司光污染责任纠纷案,法院明确居民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光污染并无容忍义务,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城市光环境治理和谐有序。区某非法狩猎案,法院纠正了“只有珍稀鸟类才受保护”的错误观念,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鸟类的行为。
近年来,广东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体制机制、管理模式。2025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约1.77万件,判决生态修复及损害赔偿资金约17.55亿元。先后出台了全国首个碳排放配额质押融资司法政策文件、涉生态修复案件执行的规范指引,发出全国首份跨省司法林业碳票,创新服务保障绿色低碳发展司法举措,深化跨行政区域生态协同保护,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最大防治合力,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01
“技术调查官+蓝碳认购”机制助力生态环境修复
——李某等人盗伐林木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李某等人使用铁铲等工具盗伐某无居民海岛上的野生黄杨树、春花树及罗汉松等林木,在将盗伐林木运离海岛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涉案林木总计2701株,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罗汉松7株。经测算,森林资源修复费用为37.8万余元。针对海岛生态修复难题,本案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并出具专业生态修复意见。
裁判结果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人的盗伐行为,不仅造成普通森林资源的大量毁损,还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毁损,犯盗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一个月,缓刑四年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责令赔偿相关损失和公开赔礼道歉。经论证,认定应由李某等人承担修复费用,由专业机构代为修复,并引导李某等人通过认购保护区红树林项目蓝碳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适用“技术调查官+蓝碳认购”机制,助力生态损害修复。邀请海洋科学领域专家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并参与诉讼活动,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评估生态损害、确定修复方案等工作提供科学参考。引导责任人认购蓝碳,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将生态修复融入双碳战略,为特殊区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修复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新路径。
02
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及责任分配
——某生态环境局诉18家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多家企业于1992年至2017年间陆续进入某电镀、印染专业基地生产经营。长期以来,基地内所有企业的生产和生活污水、居民的生活污水及雨水均由基地排水管网排至某电厂煤灰场,逐渐积聚形成坑塘。经执法检查组发现,基地18家企业涉嫌偷排废水。经检测,涉案坑塘排放口样品总镍等多种重金属严重超标。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坑塘底部原本为某电厂外派粉煤灰,含有一定量的重金属,各被告偷排废水的具体数量及对污染结果的影响难以量化,且不能排除有其他企业或个人违法排污至涉案坑塘的情况。综合上述因素,认定各被告共同承担涉案环境修复总费用的50%,并根据各被告受到刑事及行政处罚的次数及严重程度、排放废水量等确定的排污行为严重程度分为四个档次,认定各被告按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份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实践中,长时间、多主体、来源复杂的污染行为共同造成同一环境损害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各主体法律责任的合理确定是亟待解决的司法难题。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环境污染原因和各被告因涉案污染行为导致的刑事案件、行政处罚,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相关鉴定报告、调查报告等情况,认定各被告按份分档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类案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本案入选生态环境部2025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03
依法惩治非法猎捕鸟类犯罪行为
——区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区某明知野生动物不得私自捕猎,仍购买弹弓等工具,多次前往位于某国家湿地公园红线范围边缘的树林和堤坝边,非法捕猎斑鸠、褐翅鸦鹃等野生动物。经统计,区某共捕猎41只斑鸠和1只褐翅鸦鹃。斑鸠属于“三有”保护动物,褐翅鸦鹃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区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区某已赔付部分生态环境损失等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扣押在案的全部作案工具。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鸟类的行为,纠正了“只有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内才不能猎捕鸟类”“只有珍稀鸟类才受保护”的错误观念,有力保护了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维护了区域生物多样性。人民法院还通过在案发地巡回审判,向被告人发出《护鸟令》,就严查市场出售诱鸟、捕鸟工具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等措施,积极引导“捕鸟者”变身“护鸟者”,从源头上遏制危害鸟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04
居民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发光设施无容忍义务
——关某诉某文化公司光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关某家对面由某文化公司经营的商场开业。该商场设置的巨幅LED广告屏,每天从早至晚不间断播放动态广告。2025年2月,关某起诉要求某文化公司移除广告屏。经查,案涉商场所在区域为户外商业广告禁设区,案涉广告屏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经现场勘察发现,案涉广告屏发出的彩色灯光直接照射在关某家卧室及客厅的墙壁上,并持续闪烁,严重影响关某一家的正常生活。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居民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屏产生的光污染无容忍义务,遂要求某文化公司立即整改。此后,该公司关停案涉广告屏,关某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光污染责任纠纷案例,传递了商业主体的经营自由需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居民生态权益为前提的司法理念。法院还向户外广告设施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助力健全户外广告光污染防控机制,推动城市光环境治理从一户安宁到一城有序,商业文明与居住环境和谐共生。
05
合理确定个人擅自处置固体危废行为的处罚标准
——肖某诉某镇人民政府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9日,某镇政府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肖某不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相关资质,擅自于2024年4月30日投产处置废电路板,至案发时共处置100多斤。某镇政府对肖某处以罚款155万元。肖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二审期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个人从事危废经营活动的规模、危害性一般较小,承受行政处罚的能力较弱等情况,积极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沟通,促成某镇政府与肖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将罚款金额由155万元调整为25万元,并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于个人从事危废经营活动如何处罚,并无明确规定。个人从事危废经营活动具有危害性,对其进行处罚符合立法精神。但直接套用单位条款处罚个人,易导致过罚失当。法院促成本案调解外,还推动属地生态环境局修改执法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个人从事危废经营活动的处罚标准及裁量因素,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何雪娜
采写:陈虹伶 董广绪
图片: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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