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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刘畅律师

摘要

2026年7月17日至20日,世界人工智能大会(WAIC 2026)在上海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强调“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WAICO)于前一日成立,29国成为创始成员国,标志全球AI治理迈入合作共建新阶段。

作为常年服务于科技与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笔者参观了世博与西岸两大展区,并旁听了多场专业论坛。人工智能规则制定的窗口期正在收窄,合规能力正从人工智能企业的“加分项”变为“准入项”。传统模式下,知识产权律师多扮演侵权发生后的“救济者”;而在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语境中,技术从实验室到生产线的周期被极大压缩,事后救济往往滞后于产业迭代节奏。因此,本文以“前置法律合规”的角度,围绕知识产权边界、智能体定性、监管规则与企业合规四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人工智能技术繁荣背后的四大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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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

本届大会上,多模态工具批量生成图像、视频与长卷,AI内容生产已呈工业化态势。然而司法实践对“AI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的回答,高度依赖“人的智力投入”这一变量。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春风送来了温柔”案的裁判逻辑建立在对《著作权法》第三条与第十一条的体系解释之上——第三条要求作品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十一条则将著作权原始归属确定为“作者”,而“作者”在文义上与法理上均以自然人或法人为前提。

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从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到筛选、组合提示词,先后输入上百条提示词并历经多轮参数调整,方生成最终图片并发布于小红书平台;被告随后在百家号文章中配发该图,并截去了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法院认定,原告对提示词的取舍编排与对参数的多轮修正,体现了个性化的选择、安排与智力投入——正是这种“人的智力投入”满足了第三条的独创性要件——涉案图片构成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为使用者的原告,AI模型本身不能成为作者;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并去除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的“猫咪晶钻吊坠图片 AI 文生图”案【(2024)京0491民初10423号、(2025)京73民终360号】判决结果却与前案不同:原告无法提交原始生成记录,仅在诉讼中以事后模拟方式复现生成过程,法院认定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对涉案图片付出了独创性智力投入,判决驳回诉请。可见,独创性认定中,举证责任与过程留痕成为法院认定的关键:不管是权利人还是 AI工具生产核心内容资产的企业,自始应建立提示词、参数与生成记录的存证机制,事后补证在此类纠纷中几乎不可行。

0 2

训练数据的合法性与平台责任

更具产业冲击的是训练端的纠纷。全国首例AI绘画大模型训练著作权侵权案(“Trik AI 案”)中,四位插画师发现AI绘画应用Trik生成的图片与其原创作品在构图、笔触与整体风格上高度相似,主张其发表于社交平台的作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用于模型训练,遂将应用运营方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爱奇艺诉MiniMax案中,爱奇艺指控MiniMax旗下“海螺 AI”未经授权大量复制、使用其享有版权的影视内容用于视频生成模型训练,系长视频平台首次就训练端维权向大模型公司主张侵权。两案均指向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与合理使用边界这一核心焦点,虽尚未终局,但其裁判走向足以影响行业的数据授权谈判与语料定价模式:若严格要求逐项授权将显著推高创新成本,而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又可能动摇创作激励基础。2024年3月由国内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多所高校及研究院的专家联合起草的《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提出,训练使用数据目的与原用途不同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及权利人利益的,可认定合理使用但须标注来源——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学理参照,也凸显现实催生立法供给的紧迫性。

平台责任方面,广州、杭州两起“奥特曼AI生成图片侵权案”中呈现了裁判结果的不同。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2024)粤0192民初113号】中,用户在某AI绘画网站输入提示词即可生成与奥特曼形象相似的图片,法院认定平台作为涉案生成内容的直接提供者,未尽与其技术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构成对权利人复制权、改编权的侵害,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1587号】以及杭州中院【(2024)浙01民终10332号】审理的案件中,用户自行上传奥特曼图片训练LoRA模型并对外分享,其他用户借此批量生成侵权图片,实务界将该案件的裁判思路概括为“分阶段责任”:输入端,平台仅提供中立的技术工具,不构成直接侵权;输出端,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模型的存在,却未采取屏蔽、过滤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两地裁判说明,平台注意义务的强度,须与其对技术的实际控制能力相匹配——控制力越强,义务则越重。

0 3

专利布局的关键窗口:

《专利审查指南》人工智能专章

本届人工智能大会展出的具身大模型、灵巧手、世界模型与机器人整机,大量新的技术及产品正处于专利布局的关键窗口期。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首次设立“人工智能、大数据”专章:加强人工智能伦理审查,针对模型“黑盒”特点明确说明书充分公开标准,并以案例完善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贡献的创造性判断规则。此前发布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亦明确AI参与的发明创造可申请专利,并新增计算机程序产品作为保护客体。对企业而言,撰写出既充分公开又守住核心秘密的权利要求书,已成为专利团队的头号工程。

0 4

数据知识产权确权与生成内容标识合规

京东在大会期间发布开源行业最大的人类第一视角数据集 EgoLive,中城交发布基于十万级公里道路设施数据训练视觉大模型——数据的“原料属性”与“资产属性”已然合流。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已扩展至17地。《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自2024年12月8日施行,截至2025年12月,仅上海一地,已登记数据产品通过许可、交易等方式实现价值已接近二百亿元。对训练数据的提供方与使用方而言,登记存证正从“可选项”变为资产入表与维权前置的“必要项”。

标识合规方面,2025年9月1日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及强制性国家标准GB45438-2025,构建了“显式标识+隐式标识”与“源头标识-分发审核-传播核验-用户声明”治理闭环。AI生成画作、数字人表演,都已是这部新规的适用对象;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

二、智能体的法律定性:智能体并非法律主体,但责任分配变得错综复杂

智能体(AI Agent)从“对话工具”进化为“执行主体”,自动下单、自动支付、自动缔约、自动操作外部系统——这一重大升级不仅是技术里程碑,更是法律关系的一次重新定义。它没有创造新的法律主体,却改变了既有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

在主体资格层面

智能体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决策”本质上系概率模型对输入数据的统计推断,缺乏法律行为所需的意识能力与责任能力,故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承担权利义务。智能体的对外行为应评价为用户意志与开发者代码设计的技术延伸,用户(或企业)仍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主体。

在效力归属层面

智能体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能否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代理制度予以解释?用户通过配置任务参数、权限阈值与行为边界,实质上完成了对智能体的“授权”;智能体据此发出的要约或承诺,其法律效果原则上归属于用户。实务中,系统配置所设定的任务类型、金额上限、合作对象白名单等参数,构成判断智能体是否超越代理权限的核心证据。

在过错归责层面

宜采分层归责路径。用户作为授权范围的设定者与智能体运行的最终受益者,负有合理注意与监督义务;智能体平台作为运行规则的制定者与技术架构的控制者,应承担与其控制能力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注意义务标准可参照《电子商务法》予以把握——鉴于平台对运行数据具有全程、实时的技术控制能力,其“应知”标准应高于传统电商平台,“必要措施”亦应前移至事中乃至事前,包括异常识别、限流验证与交易熔断等。

第三方应用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智能体生态中的多层技术供应链决定了责任分配须沿基座模型提供方、开发框架、部署企业与终端用户逐层考察各主体的过错程度。

可见,无论智能体在技术层面呈现何种“自主性”,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始终可追溯至人类主体的设计、部署或授权。“AI做的”不构成免责事由,算法自主性不能阻却责任。将责任定位于人类主体,既是对受害者权利救济的保障,亦构成智能体技术健康发展的制度约束。

三、企业合规必须关注的五个“必答题”

基于现场观察、大会论坛趋势与现行法律框架、监管要求,我总结了部署或运营智能体的企业整理出五个必答题。这些问题既是监管与司法审查的大概率切入点,也代表了人工智能企业在产品落地之前应当完成的“前置性法律筛查”。

1.授权链条是否闭环?“告知-同意”在智能体场景的升级

智能体调用第三方应用、读取界面信息、模拟操作乃至执行交易指令的每一步,均落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网络安全法》的规制射程。然而,传统“告知—同意”框架以静态、一次性的隐私政策文本为核心,难以覆盖智能体运行中动态调用新数据源、执行未预知操作的场景。这意味着,授权链条的闭环面临多重挑战:当智能体在运行过程中自主决定访问新的数据接口时,用户是否仍处于“知情”状态?同意是否仍具有“特定”性?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将合法性基础限定为“取得个人同意”或“履行合同所必需”,且“必需”的认定须遵循最小化原则,不得泛化解释。第十七条进一步要求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履行告知义务。在智能体场景中,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必须从“一次性文本”升级为“场景化、节点化的动态告知”——当智能体首次请求访问通讯录、尝试自动支付或调用未授权第三方API时,系统应即时提示并请求确认。此外,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将智能体的核心运行机制—自动分析用户数据并作出交易决策—纳入自动化决策的规制范围,要求其保证透明度与结果公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则课以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的强制义务。

2.权限边界是否划清?像管理“数字员工”一样管理智能体

智能体的失误不同于聊天机器人的“胡说”——其可能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合同违约或系统破坏。从2025年Replit AI编程智能体删除生产数据库,到2026年Cursor智能体误删PocketOS生产数据库及其全部备份,一系列事件的共同特征在于:并非模型“不够聪明”,而是权限配置“过于大方”。过宽的访问令牌、缺失的操作及审批与形同虚设的防护栏,构成了智能体风险的主要来源。这一现象提出了核心问题:企业是否已为智能体划定了清晰的权限边界?

规范层面,《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智能体作为软件产品/服务,其安全性能须满足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方面的技术要求。这意味着权限管理体系不能仅由企业自行设计,还须对标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强制条款。

企业内部制度方案设计的核心应该立足于为智能体建立“岗位说明书”式的管控制度。首先,权限清单化,为每一类智能体编制权限清单,明确记载可访问的数据范围、可执行的操作类型、可调用的外部API列表、操作金额上限、操作时段限制及第三方系统白名单,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其次,分级管控,将内容生成型智能体(低风险)与自动化执行型智能体(高风险)区别管理,后者应设置“沙箱环境”,先在隔离环境中测试验证后方可接入生产系统。再次,删除、覆盖、对外发送等破坏性操作必须设置带外人工确认,杜绝智能体凭继承的高级别权限绕过审批流程。

最后,通过合同沿“基座模型提供方—智能体开发框架—部署企业—终端用户”的技术供应链逐层明确安全义务与责任边界,包括上游技术缺陷导致下游损失时的追偿机制、安全事件的报告义务与协助义务、模型更新对既有授权的影响处理规则。定期更新、有审批记录、有执行留痕的权限清单,在监管检查和司法诉讼中构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核心证据。

3.行为是否可追溯?留痕的重要性

智能体行为的可追溯性不仅关乎合规,更直接决定纠纷中的举证能力。当智能体的操作引发争议时,企业能否证明其行为路径的完整性与合规性?

法律规范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对自动化决策的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未履行标识义务者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未履行记录义务者依据第六十六条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暂停或终止服务。在司法实践层面,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意味着,无法证明智能体操作过程合规的企业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企业内部制度上应构建完善的操作日志体系。智能体的每一次任务接收、指令分解、外部调用、执行结果,均应形成完整、防篡改的操作日志,包含时间戳、任务ID、指令内容、调用链路、参数与返回值、权限校验结果、异常检测触发情况、人工确认记录及最终执行状态。生成合成内容的输出端须依据《标识办法》及GB 45438-2025完成显式与隐式标识记录保存期限建议不少于三年以满足诉讼时效要求。

4.数据资产是否确权?从“喂料”到“入表”

智能体的能力来源于训练数据,其合规风险在数据端尤为凸显。数据合法性是智能体合规的地基,数据资产化则是其商业价值的放大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为训练数据合规划定两条红线:数据来源必须合法,且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使用非法来源数据训练模型的,可能面临民事侵权、行政处罚乃至服务暂停或终止的多重风险,且数据来源不合法将直接影响算法备案和生成式AI服务备案的审批结果。

企业应从三个方面重视数据的可溯源性。第一,建立可追溯的数据档案,完整记录从数据采集到模型训练的全流程中每一批次数据的来源、采集方式、授权文件、清洗规则及使用范围。第二,采购语料或接入外部数据源时,应特别约定权利瑕疵担保、使用范围限制。第三,对以自有业务数据训练专用智能体的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正成为资产入表与维权前置的必要项。

5. 监管备案是否完成?

与知识产权布局并行的,是一条常被初创团队忽视的合规主线——备案。核心问题在于:企业是否已对照现行监管框架完成必要的备案义务?

依据现行监管框架,人工智能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须对照三层备案义务逐项自查。第一层为算法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要求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第二层为深度合成算法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及技术支持者应履行备案义务,并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第三层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大模型备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者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备案手续,实践中已形成“国家网信办备案+地方网信部门登记”的双层结构。未履行备案义务即上线服务的,可能面临约谈、限期整改、应用下架乃至行政处罚。中央网信办2026年4月部署的“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已将未备案即上线列为重点整治对象。

四、结语

人工智能,是我们这一代人必须回答的一张考卷。WAIC 2026给出的答案是清醒的:开幕式上“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的宣示,法治上“人类最终担责”的底线——技术的终点不是替代人,而是成就人。

合规,不是束缚,而是让技术始终服务于人的承诺;担责,不是施压,而是让创新敢于走向深水的底气。WAIC 2026的主题是“智能伙伴 共创未来”:对产业而言,AI是伙伴;对法律人而言,规则何尝不是?它与技术同行,与产业共生,也将在综合性立法的进程中,与这个时代的每一个创新者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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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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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策略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首批优秀撰稿人

LegalOne45强知识产权实务先锋榜单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文娱体育与旅游研究院研究员

北京市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

北京市东城区女工委委员

中共党员;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学士。代理多起国内外知名IP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尤其在域名争议解决领域屡获胜诉佳绩。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民商事诉讼(文娱体育旅游)、常年法律顾问、企业破产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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