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权力大任性!云南澄江,海口镇某村小组,党支部书记、组长、副组长3人合谋,从2021年起就私自加收“管理费”截留水费,每吨水多收5毛钱,3年累计侵占8.9万余元,调查时三人辩称这是惯例,对政策学习不够,2026年8月澄江市纪委监委查实,三人均受到相应处理,所谓“惯例”被无情戳破。
(案例来源:人民日报、澄江市纪委,人物化名)
2026年夏天,澄江市纪委监委干部在海口镇某村小组走访,好几户村民憋了几年话:我们这儿每吨水要多交5毛钱,说是“管理费”。
纪委没当闲话听,翻村小组水费台账、对银行流水、挨家挨户核收据,发现账本数字七零八落,收上来的水费总和,永远比交给供水站的多出“一小截”,这截钱没进集体账,也没公示过。
核查组把村支书王某某、组长赵某、副组长姚某某叫来谈话,三人开头很稳,口径一致:收管理费是惯例,以前就这么干,我们对政策学习不够。
纪委一句“惯例绝不能凌驾于纪律规矩之上”把话顶回去,再谈几轮,裂缝开了。
2021年三人私下分片:每人管两根主水管,各自向片内村民收水费,口头定下“谁收的管理费归谁,剩下的才交姚某某入账”。
村民按每吨水价+0.5元“管理费”交现金,三人把0.5元那部分直接装入私人口袋,水价本金交账,账面看不出破绽。
三年下来,按该村小组户数和水表用量倒推,0.5元/吨累积出8.9万余元被三人瓜分。
有村民记得,某次水管爆了找组长,对方先问“你管理费交没交”;也有人发现收据上只写“水费XX元”,多收的5毛不写名目,问就是“组上开支”。
2026年8月人民日报披露该案,澄江市纪委监委对三人作出相应党纪政务处理,并联合审计、农业农村部门铺开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
这案子金额不算天价,但把村组小微权力的红线划得清清楚楚,法律上讲3点。
第一,“惯例”不是法源,村组收费必须走村民自治+价格监管双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把“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方案”列明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村支书组长副组长没权自创收费名目。
《民法典》第265条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任何组织个人侵占,三人加收0.5元/吨属于典型“超范围向群众收取费用”,直接撞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2条第4项“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第9条第3项禁止“乱收费”。
村账乡管、三资平台代记是防线,但这道防线被“现金收、不写名、分片包干”绕开,说明公示和票据管理没落地,不是“惯例”能洗白的。
第二,8.9万这个数,党纪、政务、刑事三扇门同时够得着。
党纪上按侵害群众利益+侵占非本人经管财物双条处理;刑事上,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职务侵占罪3万元即立案,村小组长、村委委员属“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代收水费归己,数额8.9万已达“数额较大”(六万标准下属巨大档起点附近),本可移送公安定职务侵占罪。
本案最终通报写的是“相应处理”,未披露是否移送,但纪委通报“侵占群众资金8.9万余元”的定性,已把违法甚至犯罪底色点明——不是退了钱就当没发生,退赃只影响量纪量刑,不消灭行为性质。
第三,三人分片包干、各收各的,构成共同违纪甚至共同犯罪。
不是谁拿多谁担责,王某某作为党支部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赵某组长负直接执行责任,姚某某管入账负监督失职+分得赃款双重责任。
《纪律处分条例》第122条明确“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一并处分,纪法衔接条款把涉嫌犯罪部分移送司法。
基层治理里“大家都这么分”最容易糊弄过场,但台账倒推一拉、村民收据一收,分赃比例算得比村务公开还清楚。
0.5元一吨,看起来是老百姓水缸里的零头,攒成8.9万就是三户人家一年的种地纯收入。村组干部把手伸进水管子接口处截流,截的不是水,是村民对“公章”二字的信任。
纪委那句“分毫皆是民心账”,不是修辞——台账上差的那“一小点”,正好是纪律量到刑法的距离。
对此,你怎么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