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副总共受贿6798万,判15年罚500万!”2026年8月10日,湖南湘潭中院一审宣判中国一重集团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陆文俊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500万,追缴6798万余赃款及孳息。2002至2022年,其借中国重机、中国二重、中国一重高管职权,在业务承揽、佣金支付中敛财,到案后退赃认罪获从轻。

(案例来源:央视新闻,人物系公开报道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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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文俊,1967年8月生,浙江嘉兴人,哈尔滨电工学院电机本科,教授级高工。

1989年8月参加工作,半年后进入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从矿山设备部干部干起,2000年升总经理,2002年12月起任中国重机总经理、董事长,2011年改制后任中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年7月兼任中国二重董事长、总经理及二重德阳重装董事长;2019年11月转任中国一重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次月兼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总经理,2022年4月底起任中国一重董事长。

腐败时间线与任职轨迹几乎重合。法院查明,2002年至2022年这20年里,他利用上述三家央企装备制造龙头的采购、承揽、佣金结算话语权,为有关公司和个人在“业务承揽、佣金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6798万余元。

钱不是一天收的——从33岁执掌中国重机开始,到2022年仍在一重关键岗,跨度覆盖国机系到一重系两次央企调动,业务触达重型机械、核电装备、冶金轧线等资金密集领域。

案发节奏走得是标准“监察—检察—法院”三段式。

2025年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其接受审查调查;同年10月27日“双开”通报点明:对抗组织审查、违规吃喝、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在干部选拔中谋利、违规收礼金、搞权钱交易,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11月国家监委调查终结移送起诉,最高检指定湖南管辖,湖南省检对陆文俊决定逮捕;

2026年5月9日湘潭中院公开开庭,检方示证、辩护人质证、陆文俊最后陈述当庭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余人旁听;8月10日一审宣判。

量刑这一刀砍在“特别巨大”档的下沿。

按两高《贪污贿赂解释》第三条,受贿300万以上即“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6798万是300万标准的22倍多,但没到“情节特别严重+特别重大损失”的死缓门槛。

法院从轻的四张牌摆得很清楚:到案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事实(算准自首边缘的坦白扩展);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大部分追缴。

依刑法第386条结合第383条,从轻后在10—15年区间取了15年,罚金500万符合“50万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规则(6798万2倍远超500万,属法院自由裁量低位)。赃款赃物及孳息追缴入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意味着即便服完刑,没退干净的仍可被民事执行兜底。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20年连续受贿、跨三家央企仍被累计计算,破的是“调岗即断档”的侥幸。

刑法评价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连续性,人在中国重机、二重、一重之间流转,只要职权来自国资体系、谋利事项与当时岗位相关,数额全累计,不分段免责。

6798万不是某个项目一次性黑金,而是长期“小单积大数”的典型,也说明央企装备板块的佣金支付、外协承揽、供应商准入这些节点,是二十年反腐都没完全焊死的老漏洞。

第二,相对从轻但绝不轻纵。

“认罪+退赃+交代余罪”在贪贿案里是常规从宽组合,不是免罪金牌。

6798万基数太大,就算打满坦白、退赃、认罪认罚三重折扣,也掉不出10年以上档;判15年而非无期,是法院在“特别巨大”档内给其留了认罪红利,同时用500万罚金和全额追缴把经济制裁拉满。

这也回应了外界“退了钱是不是就轻判”的误解——退赃只决定“从轻多少”,不决定“进不进10年档”。

第三,指定异地管辖+监察移送+双开前置,是央企中管干部受贿案的标准闭环。

陆文俊案由国监委调查、最高检指定湘潭管辖,避开任职地干扰;党纪政务处分(双开)在刑事判决前完成,刑责和纪律责任各走各轨,不互相替代。

对国企高管而言,“被双开”不等于“被判刑”,但“被判刑”必然伴随“已双开”——本案顺序恰恰演示了这条规则。

15年刑期换6798万,折算每天约1.24万元贿款换1.46天自由。账这么算粗糙,但警示不粗糙:央企副总分管的业务节点,每一个都是刑法第385条里的“利用职务便利”;从33岁到55岁把职权当提款机,最终提走的是自己的人生。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