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武德!浙江台州,男子与朋友合伙开男性高端SPA,内含2880元或5880元的“私密项目”,客人选中后店方却不安排失足女,嫖客举着手机说“再不安排我就打110”,店里才塞个女技师进去,这种“诱嫖骗局里被逼出真服务”的桥段,不是嫖娼纠纷,也不是单纯诈骗,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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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21年4月中旬,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几个人凑份子,先在酒店客房试水,后租下民房挂“男性高端SPA”牌子“做生意”。

外联组在社交软件用美女头像发“懂的都懂”文案揽客,司机接人路上继续吹“会员馆有外派”,前台统一收银,接待背话术本,技师排班打卡,微信群里明写提成比例和“客人问性服务就暗示充值升会员”的应对模板。

常规剧本是这样:男客进店选2880元或5880元的“项目”,实际只做正规按摩;客人发现没性内容,接待立马接话“普通项目就这样,充会员解锁私密馆,技师上门都行”,而实际上“私密馆”根本不存在。

多数人觉得自身目的不纯,吃哑巴亏走人,钱落进团伙账户,2021年4月16日到5月22日这三十几天,这套路卷了400多人、321万余万,绝大多数一笔性服务都没见着。

但总有硬茬!个别男客发现按摩完还是“绿色通道”,当场拍桌子、开录音、扬言报警、要找媒体,接待压不住,就往工作群发“这单兜不住了”。

这时候陈某甲他们不是退款,而是从排班表里调一名技师,按“最低限度”给这人安排一次性服务息事宁人;还有一种情况是高消费熟客被判定“还能再榨”,主动给安排一两次真服务锁客。

经查,团伙前后组织梁某某等7余名技师提供色情服务20余次,这块非法获利30万多。

2022年椒江法院一审、2023年5月台州中院二审,主犯陈某甲、张某某诈骗11年+组织卖Y6年,并罚13年;陈某乙数罪并罚11年;司机前台接待定诈骗+协助组织卖Y;普通技师定诈骗从犯。

核心裁判逻辑就三条:充值那一刻诈骗已既遂,嫖客动机脏不脏不影响诈骗成立;被威胁后才提供的那几次真卖Y,独立评价为组织卖Y;两罪不是同一笔事实,嫖资不重复计入诈骗额。

这类案子最容易绕晕的是“同一拨人、同一个店、前后都收钱,凭什么拆成两个罪”,拆罪的关键不在收银机,而在时间线、犯意、法益三件东西是不是同一根:

第一,诈骗的既遂点卡在客人基于错误认识掏钱那一秒。

团伙从外联发暧昧广告、司机续话术、接待用会员才解锁吊胃口,全程没打算给绝大多数人真实性服务,客人如果事前知道只有正规按摩绝不会充值,财产处分是被骗出来的。

这满足刑法第266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目的三要素,客人有嫖娼想法只是易受骗背景,不是被告人合法占财的借口,更不把赃款变违法对价免追。

椒江法院写得很直:被害人目的不纯不是出罪事由,给点按摩掩饰不了诈骗本质。

第二,被威胁后安排的真卖Y,是另一条犯罪链。

组织卖Y罪(第358条)看的是“招募、雇佣、纠集+管理控制+三人以上卖Y”。

本案技师有考勤、有分成、有排班群、有哪单兜不住调谁上的指令,完全脱离个别按摩员私下接单性质,变成团伙可控的卖Y供给。

这部分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跟诈骗侵害的财产权不是一回事;且这部分客人最终拿到了他原本要的性服务,若还把这笔钱算进诈骗额,等于同一笔性交易既当诈骗赃物又当卖Y违法所得,违反禁止重复评价。

所以法院把20余次、30万块嫖资从321万诈骗总额里抠掉,单归组织卖Y。

第三,为什么必须数罪并罚而不是择一重。

全面评价原则要求把“骗了400人321万”和“组织7人卖Y20次”两块社会危害性都吃掉:只定诈骗,那20次真卖Y的管理控制行为没被评价,轻了;只定组织卖Y,那321万里绝大多数未服务纯骗钱的事实被吞掉,更轻。

两罪对应不同事实段、不同犯意切换(先靠骗敛财,后被迫/选择性提供卖Y),不是一行为触两数,而是两段行为各触一罪,并罚才贴合罪责刑相适应。

顺带说清两个实务误区:一是“嫖客以报警威胁”不改变组织卖Y定性,威胁只是触发提供性服务的条件,不是嫖客构成共犯,也不把卖Y变“正当防卫式妥协”;

二是底层技师如果全程只按话术骗充值、没参与排班卖Y,定诈骗从犯,不自动沾组织卖Y,案子区分角色判得细(本案王某某等技师仅定诈骗从犯、部分缓刑就是例子)。

所以回到题目那句情景:诱嫖过程中,钱已骗到手、性服务本不提供,嫖客发现不对拿报警逼店方,店方若调技师真上床,前面充值额按诈骗算,后面这次性服务按组织卖Y算;若始终没给,全案纯诈骗。

店方别以为“他本来就想嫖,我最后给了不算骗”,法院的看法是:你给之前骗的那笔已经既遂,你给的那次单独再吃一道组织卖Y的刑。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