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任性!?云南元江,男子因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一事,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4日,事后警方自行撤销处罚、赔偿1902元,赔礼道歉并承诺查办办案民警,男子申请公开追责结果被拒,于是起诉公安局及县政府但却败诉,法院认为办案民警处理结果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可不予公开。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人物为化名)
2025年9月1日,元江县居民高光华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十余人可见的评论,内容围绕当地教体局局长因暑期安全打卡舆情被免职一事,顺带提了句“希望分管副县长也免职”。
当晚澧江派出所传唤,9月3日以诽谤他人为由决定行政拘留4日,高光华拒签,拘留执行完毕。9月17日他申请行政复议,主张自己无捏造事实恶意、警方把正常监督当诽谤。
转折在9月20日:元江县公安局自行纠错,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澧江派出所办理高光华涉嫌诽谤案,经调查存在程序违法、处罚不当”,依《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撤了原处罚;同日按国家赔偿法算4日×475.52元=1902.08元赔付,副局长上门致歉,并口头承诺对办案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调查处理。
高光华拿回钱,但盯着后半句承诺不放。2026年3月6日他通过云南省政府依申请公开系统,向元江县公安局递交申请书,要求书面公开对原主办民警周某某、原澧江派出所所长白某某等办案人的追责问责处理结果。
3月20日公安局答:已对相关责任民警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申请人可到政工室问,但该事项属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高光华不服,5月1日向元江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原答复。7月8日他诉到元江县法院,请求撤销两机关答复及复议决定、判令公开追责结果。
代理人张具堆律师主打《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10条: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公安机关应主动公开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本案热搜级关注,追责结果当然在该条射程内。
8月10日一审宣判:驳回高光华全部诉请。
法院逻辑钉死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第1款,内部事务信息(人事管理、后勤、内部流程等)可以不予公开;公安局对办案民警的追责问责“直接指向内部管理关系,不对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未设定或改变外部相对人权利义务,与高光华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定性为内部事务信息;县政府复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判决一出,舆论分两派:一派说“警方都认错了还捂着谁被追责,公信力咋补”;另一派说“法官没枉判,条例白纸黑字”。
此事法律怎么看?
第一,内部追责结果与对外执法信息不是一回事,条例给后者设主动公开、给前者开豁免口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把内部事务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列作可不予公开项,最高法及南通、烟台多地判例一以贯之:对民警个人的纪律处分为人事管理信息,哪怕诱因是一起轰动外部的错案,信息属性不因此翻转。
元江警方对外已公开了“撤销处理+赔偿”这个结果(撤销处理决定书本身可查),但对“内部谁挨了警告、谁被调离”选择走内部渠道,法律条文上站得住。
第二,原告引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10条压不过条例第16条。
前者是公安部规章,目的是“规范执法公开、促进规范执法”,其“重大案事件处理结果”主要指对外作出的刑事、行政处理文书(如起诉意见、处罚决定书),不是公安自己人背什么处分。
且《规定》第6条明写“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妨害执法活动的可不公开”,内部纪检结果本就落在“内部监督管理”圈里。
法院选条例不选规章,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豁免优于一般公开义务的常规操作,不是和稀泥。
第三,高光华“搞清楚承诺是否兑现”的动机合理,但法律上不生成知情权。
公安局承诺调查处理是对上级和舆论的工作表态,不是和高光华签的行政合同;追责到位与否,内部有警务督察、纪检监察线管,外部有检察机关对拘留错案的监督,高光华作为原被处罚人已通过撤处+赔偿拿到救济,再要“点名看哪个民警被记过”超出其个人合法权益范围——这正是判决书“与高光华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句的实指。
他若真怀疑警方弄虚作假,路径是向玉溪市局警务督察或驻局纪检组举报,而非走信息公开诉讼。
这案子最刺眼的地方不在法条,而在节奏:对外的错,公开撤、公开赔;对内的错,内部消化。法律允许这么切,但允许不等于最优。
警方自认程序违法的拘留本就消耗了政府信用,追责结果“可不予公开”合规,却把“谁为错拘负责”留在黑箱,旁观者自然把“合规不公开”解读成“不愿公开”。
要破这层猜疑,不必违反条例全文上网,只需在撤处通报里写一句“相关办案人员已按执法过错追责办法给予XX处理”——既守内部信息边界,也还公众一个交代。法院判得对,公安局做得合规,但合规的尽头,信用修补靠的是多说半句话,不是少说半句话。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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