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就得赔!山东烟台,71岁老人独自去露天温泉放松,泡池2小时后热射病猝死,家属怒告商家“无人巡视错过抢救”,索赔16万元,店家喊冤“警示牌贴满墙,他自己带病硬泡”,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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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的一天上午9点,71岁的陈某揣着身份证走进烟台牟平一个露天温泉洗浴中心,买了票、换了衣,独自往露天汤池区走。

后来调出来的监控显示,他在通往池区的过道里脚步已经发飘,有一次身子一歪扶了墙,像是要倒没倒,但当时没有一个穿制服的人影从他身边过。

陈某还是下了池,5月的山东露天温泉,池水温度按店家标牌写在42℃上下,午后日晒一加成“高温蒸笼”。

他从9点进去,再被人注意到已是11点14分:工作人员巡场时看见他整个人歪在池边,脸浸在水面下,伸手一探没反应。

店家慌忙打家属电话,同时拨120,急救车到场时,陈某四肢僵硬、下肢花斑、无呼吸心跳,体表温度测出来大于45℃。院前急救病历写猝死热射病?送医后抢救到下午14点13分,宣告临床死亡。

家属崩了,儿子接完电话赶去,第一句话就是“你们池边没人看着?七十多岁的老头泡两个多钟头你们才发现?”

他们翻出老人既往有糖尿病史,但没到“不能泡温泉”的地步,遂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核心逻辑就一条:温泉经营者没在池边安排巡视,致使老人热射病发作到僵直的窗口期无人介入,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违反民法典第1198条的安全保障义务。

庭上店家把“合规”摊了一桌:

1.大厅、入口、更道、池边每处都钉了亚克力警示牌,白底红字写着“70岁以上老人须监护人陪同入温泉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者慎入”“每次浸泡15分钟上岸休息”;

2.监控里陈某入池前步态不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有糖尿病还硬泡,自身重大过错;

3.发现异常后20分钟救护车就到,已尽事后救助。

警示到位+提示到位+事后呼叫120,合理限度内义务已经闭环,不该再赔。

一审法院没全采任何一方。

首先,从休克猝死到四肢僵硬、下肢花斑不是瞬发,普通临床经验看至少经历20分钟以上,而本案从工作人员发现呼救到120抵达刚好20分钟。

反推回去,陈某真正倒下或失去意识的时间,比11点14分至少再往前推半小时,也就是说,他在池里从不适到沉下去,有相当一段时间没人看见,这一段时间差,就是经营者安保义务的缺口。

其次,陈某自身是基础——71岁、糖尿病、独行、入池前已步态异常仍坚持下水,热射病猝死的主因在自身健康与高温环境叠加,经营者不背主责。

但温泉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对露天高温汤池这一已知高风险区域,仅贴牌子、不巡视、不控时、对独行老人不询问,属于形式提示代替实质防护,与陈某死亡之间构成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鉴于自身原因占大头、猝死发病规律不可控,对商家责任不下重手,酌情承担15%责任,经核算,家属总损失共约57.6万元,15%即赔偿86390元。

这起温泉猝死案捅破的,是很多商家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三个误会。

第一,警示牌不是免责金牌,只是履行提示义务的表象之一。

《民法典》第1198条要求的是经营者、管理者对场所内人员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判断标准是同行业诚信从业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不是我贴了字就等于我管了。

露天高温温泉对心血管慢病、高龄人群属于可预见的危险场景,仅以静态标牌替代动态巡视,法院在烟台这案、云南玉溪90岁老人温泉案(判20%)、上海闵行浴室休息厅无人值班案(判15%)里都同一态度:提示归提示,巡视救助缺位仍构成义务违反。

第二,间接因果关系下,经营者只为“时间差内可避免的延误”买单,不为猝死本身买单。

法院为什么只给15%而不是50%?因为热射病猝死的根本原因是老人自身基础病+高温浸泡,即便店员10点40分就发现他发蔫,能否完全避免死亡医学上也不确定。

但发现晚半小时这一块,确实压缩了干预机会,所以按适当比例赔,不按全责赔,这跟房山法院浴池猝死判40%、辉县度假村延误22分钟急救判赔21万的逻辑一脉相承:延误越实、干预越可行,比例往上走;自身疾病越主导,比例往下压。

第三,高龄、慢病顾客自身是健康第一责任人,但自甘风险不豁免商家对独行高危人群的合理关注。

陈某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糖尿病、入池前已走路摇晃,这些全是减责事由;可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的前提是双方都有错,不是顾客有错商家就无错。

商家对70岁以上独行客,至少做到主动询问、建议陪同、重点时段巡视、超时未起岸去瞄一眼,这些动作成本极低,却是合理限度的底线,做不到,就别怪法院在15%这条线上给你留一刀。

一块牌子管不了七十度的人命,温泉老板若把巡视打卡写进排班表,这8万6千块,本来可以省下大半。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