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权力任性的代价!河南郑州,货车司机凌晨送货途中,被喷有城市管理执法字样的车辆拦停,被以道路遗撒为由当场罚1400元,钱扫进执法人员个人微信,8月12日网民曝光、媒体致电核实,13日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报:网传属实,3人停职,线索交纪检监察,涉事负责人检讨通报,货车遗撒行为将依法重处。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人物为化名)
2026年8月10日凌晨,郑州郑东新区某路段,货车司机刘先生正赶着送一趟货。行车记录仪后来拍下的画面很直接:一辆装着警示灯、车身喷着城市管理执法的车斜插过来,把刘先生拦停。
车上下来的人亮明城管身份,围着货车转了一圈,说“你这车有遗撒,按规定要罚款”,开口就是1400元。
刘先生当时蒙了,他跑车多年,知道城管管市容、遗撒确实在执法范围内,但罚多少、怎么交完全没概念,对方催得急,说不交就扣车,递过来一个个人微信收款码。
刘先生用手机扫了,1400元到账,对方没给行政处罚决定书,没给财政票据,只口头丢一句“以后盖好篷布”。
钱出了,事没完。刘先生越想越不对:正规罚款哪有扫个人码的?他回家把行车记录仪视频拷出来,8月12日发给网民曝光,新京报同日跟进。
记者致电郑东新区城管局机动中队,工作人员承认涉事人姓董,说下午司机已来中队调解;局办公室回应称已介入调查。刘先生后来说,1400元已经退回,但退钱可以,规矩不能糊弄过去。
舆论发酵一天,8月13日19点43分,“郑东发布”挂出加盖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公章的核查通报,六句话把事钉死:
收到线索即启动调查,网传情况属实;董某豪等3名涉事人员停职;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相关负责人深刻检讨并全局通报批评;货车道路遗撒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全局开展警示教育、纪律作风专项整治,常态化监督履职。
通报没写1400元5个字,但结合媒体披露的行车记录仪与司机陈述,数额、个人微信收款、拦停时间地点全部对得上。
也就是说,官方认定的“私收罚款”,不是开票后灵活缴费,而是无决定书、无财政码、无对公账户,直接走个人微信闭环。
这中间有个细节值得掰开:城管拦车说“遗撒”,遗撒是不是真有?通报留了一句“针对货运车辆道路遗撒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意思是,货车若有违法,另走法定程序,不因为执法人贪了款就免司机的责;但董某豪等人那一笔1400元,绝不是“替国家预收罚款”,而是借着执法权干私活。
同片区跑货运的老司机看完视频都摇头:遗撒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可处警告并罚款;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9条,掉落遗洒最高可罚5000元;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遗洒飘散载运物罚20—200元。
无论套哪一条,1400元都不是不能出现的数,但“出现”的前提是:亮证、取证、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复议诉讼权、让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对公电子支付缴罚。
董某豪他们跳过了其中每一环。
记者后来问郑东新区城管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讲得很直白:正规流程是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凭决定书去大厅或对公渠道缴,不可能个人收款、也不是当场收款。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主体程序双违法。
三名工作人员既没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告知陈述申辩与救济途径,当场以个人微信收款,直接撞穿第67条“不得自行收缴”的红线。
收款金额1400元,远超100元以下当场收缴门槛,也不符合“不当场收事后难执行”的例外(货车车牌、司机身份都在,事后执行不难)。
第二,款项性质是公款不是小费。
哪怕货车真遗撒、哪怕1400在法定幅度内,钱一旦进入个人微信,性质就从“国家罚没收入”滑向“执法人员索取财物”。
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4条明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个人码收的这笔,依法应追缴,涉事人涉嫌违纪甚至职务违法,所以通报才把线索交纪检监察,而不只是单位内部扣绩效。
第三,退钱不抹违法。
刘先生收到的1400元退款,是单位或当事人私下填坑,不改变“曾发生非法收缴”的事实;官方通报“网传属实”即是对行为定性的确认,后续纪检查的是董某豪等人有无多次作案、有无分成、机动中队管理漏洞多大,而非“司机拿回钱就算和解”。
至于货车遗撒本身,另算一笔账:若查证确有密封不严、物料掉落,城管可重新立案,按前述条例定罚种与数额,走听证、陈述申辩、决定书、对公缴纳全套;司机若不服可复议诉讼。但新的一轮执法,绝不能再出现“扫我码,1400了事”。
这起事被盯死,表面是司机较真、记录仪立功,底层是罚缴分离制度扛住了一次小的溃败,城管有巡街权、有固证权、有开单权,但唯独没有摸自己口袋收钱的权力——警示牌挂在前台不如刻在每一次亮证里。
郑东新区通报里那句“常态化进行人员履职监督”,要真落地,得从取消执法车里备用个人码、把每笔电子罚单和财政回单反向比对开始,否则下个下个深夜路口,换身制服的人,还会把手伸向货车司机的微信钱包。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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