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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京朝市监处罚﹝2026﹞49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罗穗认证有限公司因随意暂停企业ISO证书,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0000元。
决定书显示,经调查核实,北京罗穗认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对河北鸿德贸易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证书(编号:115523Q00001R0S)。2026年1月28日,北京罗穗认证有限公司董事郦某通过短信与获证组织联系人王某沟通了认证合同续签相关问题,但2026年1月29日,当事人便以法人及联系人原通讯方式无法正常联系为由,通过钉钉的方式提交对上述证书暂停审批的申请,并于2026年2月2日完成相关审批,同时将上述证书暂停,暂停原因: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证书,并于2月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北京罗穗认证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通知》送达至获证组织。
当事人以“法人及联系人原通讯方式无法正常联系”为由暂停认证证书不属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7.2.1列明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对于当事人将暂停原因归入7.2.1第(13)项“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12.3“本规则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的规定,“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适用情形应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认证机构不得随意依据此项暂停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7.1明确“认证机构应建立并实施认证证书暂停、撤销和注销的文件化的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故当事人暂停认证证书的行为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7.1、7.2.1的规定,涉及违法所得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北京罗穗认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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