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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这句老话,很多地方还在说。到了征收拆迁的时候,这句话就成了一个门槛——外嫁女,不给分;外嫁女的孩子,更没份。

浙江某市的一位女性,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她叫小陈,户口一直在娘家村里,结了婚没迁走,两个儿子出生后也落户在娘家。

2011年,娘家村的土地被征收了。她父亲名下的两处房子,在征收范围内。到了2022年,征收项目正式启动拆迁。小陈一家认为,她和两个儿子都是村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受拆迁补偿安置。

但相关单位说:不。

给出的理由很简单:你嫁出去了,你不是这个家的人;你儿子,更不是。

小陈不服。在辛成律师的代理下,她把相关单位告上了法庭。

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浙江某市相关单位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成律师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撤销原补偿安置决定,责令相关单位重新作出处理。

外嫁女的安置权之争

本案的当事人,是浙江某市的一位女性和她的两个儿子。我们叫她小陈。

小陈是土生土长的某村人。她的户口,从出生起就在这个村里。

➡2005年,村里合作社核发《股权证书》,小陈和她父母、哥哥一起,都是股东,有股份。

➡2016年,小陈结婚了。按很多地方的风俗,嫁出去的女儿应该把户口迁到婆家去。但小陈没有迁。她的户口,一直留在娘家村。

➡2021年,小陈生了两个儿子。两个孩子出生后,户口也登记在了娘家村,跟着母亲的户口走。

➡2011年,浙江省相关单位批准征收了一批建设用地,小陈父亲名下的两处集体土地房屋,就在征收范围内。

➡2022年,征收项目正式启动拆迁。相关单位批复同意了拆迁实施方案,开始组织实施拆迁。

小陈认为,她和两个儿子都是村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股权证、有户口、有选举权,应当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但相关单位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没有将小陈和她的两个儿子纳入安置范围。

小陈不服,向某市相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相关单位作出复议决定,责令相关单位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相关单位重新作出了《补偿安置决定书》。但这份新的决定书,仍然没有将小陈和两个儿子纳入安置范围。

小陈彻底失望了。在辛成律师的代理下,她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这份《补偿安置决定书》,并要求相关单位重新作出处理。

外嫁女的安置权,怎么证明?

这个案子,核心争议就是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但围绕这个核心,有三个层次的难点需要逐一突破。

❓难点一:如何证明小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是本案最基础的问题。

相关单位不把小陈纳入安置范围,潜台词就是:你嫁出去了,不是这个村的人了。

但辛成律师指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上有明确的标准,不是看有没有嫁人,而是看户口、看权利义务、看有没有在其他地方享受过安置。

小陈的户口从出生起就在娘家村,从未迁出。两个儿子的户口从出生起也登记在娘家村。

小陈持有2005年村里核发的《股权证书》,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过人大补选的投票。

小陈的配偶,没有以户主身份享受过宅基地建房,也未曾享受过拆迁安置。小陈和两个儿子,从未将户口迁至配偶户,也从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拆迁安置。

这些事实,环环相扣,构成了证明小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完整证据链。

❓难点二:安置权不是给个人的,是给“户”的——怎么处理“户”的问题?

这是本案一个非常微妙的法律问题。

征地拆迁中,补偿安置往往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小陈的父亲是一户,小陈和她的子女,是算作父亲户内的人口,还是应当另行独立成户?

如果按照传统的“一户一宅”思维,小陈作为已婚女性,通常被认为应当归入婆家的“户”。但辛成律师指出,这种思维没有法律依据。

小陈户口在娘家,两个儿子户口也在娘家。她们和父亲是同一个户口簿上的人,是同一个家庭户的成员。既然她们没有在其他地方享受过宅基地和安置,就应当在本村享受安置待遇。

相关单位以“嫁出去了”为由拒绝安置,实际上是用一种民间习俗替代了法律判断。这是站不住脚的。

❓难点三:相关单位已经两次作出决定都不给安置——如何推翻惯性?

这是本案最现实的障碍。

小陈先是申请行政复议,某市相关单位责令相关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但相关单位重新作出的决定,仍然没有给小陈安置。

这说明,相关单位在这个问题上态度非常坚决。行政复议都没有改变他们的立场,行政诉讼能不能行?

更棘手的是,相关单位在诉讼中答辩称,征收项目早在2011年就批准了,相关的安置方案也经过了批复。如果现在把小陈和两个儿子加进来,会不会影响整个项目的安置方案?

辛成律师需要让法院看到:安置方案是否合理,不能以“已经批复了”为挡箭牌;如果安置方案本身违法,就应该纠正。

用证据和法律,证明外嫁女的权利

面对这三个难点,辛成律师在代理小陈的过程中,构建了一套环环相扣的代理策略。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证明——五组证据,层层递进。

辛成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五组证据:

  • 第一组,关于征收项目的背景材料,证明小陈父亲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 第二组,关于小陈申请补偿安置被拒的材料,证明相关单位明确不给她安置。

  • 第三组,关于行政复议的材料,证明某市相关单位已经责令重新作出决定,但相关单位仍然不给她安置。

  • 第四组,关于小陈身份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村里证明、批地建房及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人大补选名单。这组证据是关键中的关键,直接证明:小陈户口在娘家、配偶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和安置、小陈和子女从未迁出户口、小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第五组,关于小陈子女身份的材料,证明两个儿子的户口也在娘家村,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五组证据,从征收事实、申请被拒、行政复议、个人身份、子女身份五个维度,构建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任何一个维度单拿出来,都不能说明全部问题;但五个维度合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严密闭环——小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她和子女应当享受安置待遇,相关单位拒绝安置是违法的。

⏩关于“户”的问题——户口在哪里,“户”就在哪里。

辛成律师指出,安置权的归属,不是看有没有嫁人,而是看户口。小陈的户口在娘家,她和父亲是同一个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相关单位在作出安置决定时,应当将她作为户内人口纳入安置,而不是以“嫁出去了”为由排除在外。

⏩关于相关单位的顽固立场——用法律原则反击。

辛成律师在庭审中指出,相关单位两次作出决定都不给小陈安置,这种做法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征地补偿安置中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要求。外嫁女不是“二等村民”,她们和男性村民一样,享有平等的安置权利。

一审判决:

撤销补偿决定,重新处理

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判决。

法院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认定。对于案件的核心争议——小陈和两个儿子是否应当享受安置待遇,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作出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认定。

法院判决:撤销相关单位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相关单位重新作出处理。

这份判决意味着,相关单位必须重新审查小陈和两个儿子的安置资格,不能再以“嫁出去了”为理由拒绝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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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深度复盘

外嫁女的安置权问题,在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中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争议。很多地方的做法,和小陈遇到的情况如出一辙:嫁出去的,不给;嫁出去生的孩子,更不给。

但辛成律师代理的这个案子,赢了。

赢在哪里?

第一,赢在证据扎实。辛成律师没有只讲道理,而是用五组证据,把每一个关键事实都固定下来:户口在娘家——有户口本;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股权证;有选举权——有人大补选名单;配偶没享受过——有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子女户口在娘家——有出生证明和户口登记。这些证据,让相关单位无法抵赖。

第二,赢在抓住了“男女平等”这个宪法原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能歧视女性。这个道理,在法律上是毫无争议的。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做法恰恰相反。辛成律师把这个问题挑明了,让法院必须正面回应。

第三,赢在没有放弃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小陈先申请了行政复议,某市相关单位支持了她的请求,责令重新作出决定。虽然相关单位重新作的决定仍然不给安置,但这一步行政复议,为后续的行政诉讼奠定了重要基础——证明小陈已经穷尽了行政救济途径,相关单位存在明显的违法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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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和子女的安置权,你该怎么维护?

外嫁女有权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法律不因性别而区别对待。根据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外嫁女和男性村民一样,只要户口在村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在其他地方享受过宅基地和安置,就应当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村委会、相关单位以“嫁出去了”为由拒绝安置,是违法的。

外嫁女的子女,只要户口在娘家村,也应当享受安置。子女的安置权,附随于母亲的安置权。如果母亲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受安置,子女跟随母亲落户在村里的,也应当享受安置。相关单位不能因为母亲是外嫁女,就株连子女。

户口是判断安置资格的核心标准。你是不是这个村的人,不是看风俗习惯,不是看有没有嫁人,而是看你的户口在哪里。户口在村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标志。结婚后,女方可以选择不迁户口,法律保护这种选择权。

保留好证明身份的一切凭证。股权证、户口本、选举证、宅基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结婚证——这些证件,是你证明自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受安置的关键证据。平时要妥善保管,征收时要及时复印备份。

如果被拒绝安置,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对相关单位作出的安置决定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相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结果不理想,或者相关单位在复议后仍然拒绝安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要因为复议失败了就放弃,诉讼是最后的法律救济途径。

外嫁女的安置权是个人权利,不是“娘家施舍”。有些村委会会说:你嫁出去了,还回来分娘家的财产,不合适。这种说法,是把安置权当成了“娘家给的恩惠”。但安置权是法律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权利,不是家族财产分配。外嫁女主张安置权,是在行使法定权利,不是在讨要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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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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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成律师

南开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现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法律理论功底扎实,社会经验丰富,办事认真负责。以用心,责任心,恒心,信心,事业心五心之态,以正心诚意之姿,以“学东西学实,做东西做透,交人交实”之人生信条,为当事人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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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取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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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