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乐东黎族自治县男子文某因擅自毁林开垦,造成公益林3423株树木损毁,被判赔偿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6.09万余元,并须按修复方案补植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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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文某为种植槟榔,擅自雇佣挖机到乐东某农场毁林开垦。经鉴定,被毁林地总面积为25.74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级,被毁阔叶树达3423株,总蓄积量125.673立方米。

此前,文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本次民事诉讼中,法院重点就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修复责任进行了审理。文某当庭表示认识到其破坏生态的后果,自愿承担修复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滥伐公益林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涵养水源、保育土壤以及固碳释氧等多项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及修复责任。海南二中院当庭判决,文某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6.09万余元;6个月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并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如未履行修复义务或验收不合格,则另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72万余元等。

来源: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治时报

编辑:李昊奇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