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男子夜里胸痛跑到三甲急诊看病,心电图做完,医生开好抽血、冠脉CTA的单子。可病人觉得不痛了,又心疼费用,死活不肯做进一步检查。医生口头反复跟他讲风险,劝他留院或者住院,最后人还是自己走出了医院。

谁也想不到,短短一个多小时之后,他在家心脏骤停,120再送回来人已经意识丧失,折腾11天,还是没能救回来。

家属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法庭,索赔94万,最后法院判定医院承担50%同等责任,算下来赔偿85万。

说实在的,干急诊久了,这种病人我们真的遇见过太多。

古人讲医者只能“尽人事,听天命”,放到现在的急诊诊室,好像慢慢不太适用了。

事后回看全部病程,所有风险点清清楚楚摆在纸面,可回到那个嘈杂的夜晚,谁又能百分百笃定,眼前这个说自己已经缓解的人,几个小时后就会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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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里,医院确实存在硬伤。急诊病历时间只写了日期,没有精确到分钟,关键的风险告知,只有口头沟通,没有留下书面签字记录。就凭这两点,认定程序上有过错,这点我没有异议。

只是心里过不去的,是这个50%同等责任的判定。要知道,本案家属拒绝了尸检,没有病理报告去敲定确切死因。病人在家心脏骤停之后,家属还隔了近50分钟才拨打120。

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最终划分责任的时候,好像被弱化了不少。“有可能会救过来”,不能直接等同于“医院要为死亡担一半责任”,这个道理,临床圈内私下聊起,大多都能懂。

不止这一个案子,近些年类似的判例接二连三冒出来。有的病人胸痛,各项筛查结果都正常,回家之后离世,就因为没做更高精度CT,医院也要担责。还有的,病历写清楚患者拒绝住院,就是缺一张拒绝治疗的签字,依旧要赔钱。

慢慢就能感受到一种很拧巴的变化。现在评判医疗,越来越看重事后能不能拿出白纸黑字的证据。不再单单看当时身处混乱急诊里,医生做出的判断合不合理,而是回过头来拷问,你有没有把每一句提醒,全部固化成签字文书。

夜班急诊的真实处境,外人很难体会。一晚上一大堆病人挤在诊室,哭闹的、醉酒的、坚决拒绝检查的轮番过来。时间紧,人手有限,遇上嫌贵嫌麻烦执意要走的患者,你苦口婆心劝说,可总不能强行把人扣在医院。

道理都懂,法律要求医院做好告知留存,本身是为了平衡医患之间信息差。但现实里,非要医生把每一句口头劝诫,全部落实成签字,这个标准,对高压之下的急诊,多少有点苛求。

我身边不少急诊同行,现在已经被逼得尽可能多开告知书,能签字的全部要签字。明明是看病救人,大部分精力,却消耗在留存证据这件事上。

过错该认,该承担的责任,医院也不该逃避。

可拿着结局倒推当时的临床选择,用事后全知的视角去审视瞬息万变的急诊现场,长此以往,只会逼着更多人优先自保。

案子落锤,85万赔偿已经尘埃落定。

只是合上卷宗,我还是会忍不住想,以后再碰到类似执意离院的病人,急诊医生到底要做到哪一步,才算足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