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里面有人在吃东西的时候,外面就有一个光着身子的男人出现了。更加可恶的是,在女顾客尖叫、躲闪的时候,并没有马上走开,而是把别人的恐慌当作自己的一种刺激来享受。
在大连发生的公共场合滋事案最后导致了张某被行政拘留五天的结果。
根据警方通报,在此之前张某就曾对女性进行过骚扰行为,并且他认为自己的这些行为可以给自己带来一种刺激的感觉。事发当天下午六点钟左右的时候,他在经过一家餐馆的时候发现里面有很多客人,其中还有不少女宾。之后他就把衣服脱掉放在饭店门口,并且还故意露出自己的身体来吸引店里的女服务员的目光。
人人都应该明白,在公共场所是有基本界限的。但是张某显然并不在意这些事情。不仅选择了人多的地方进行这样的行为,并且在女顾客被吓得四处逃窜之后仍然不走。饭店正常的就餐秩序受到了破坏,现场的人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惊吓。
必须要说明的一点是,并非什么叫做“恶作剧”或者说是个人的习惯问题。
当一个人把畸形刺激建立在别人恐惧、被强迫看的基础上的时候,就侵犯到了别人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女顾客既不能看也不能同意做他的“观众”。她们正在吃东西,但是不得不面对一些让人不舒服的事情,并且可能会产生比较长的心理影响。
很多人在读到这样的报道之后的第一感觉就是,“这个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但是这不能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来做出诊断,并不是根据一个视频或者几句话就可以下结论的。即使某人存在心理或者行为上的问题,在公共场合也不能随便去骚扰别人,更不能用路人害怕自己来作为自己的借口。
事故发生之后,附近的群众马上报了警。警察到达现场之后就把张某给带走了。按照警方的处理结果来看,因为张某在公共场合故意裸体、闹事,并且影响很大,所以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五天的行政拘留,在有些人看来并不算太重的惩罚。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也表明了一个问题:公共场合并不是人们宣泄情绪的地方,行为人在没有造成更大的身体伤害的情况下也不能认为自己可以全身而退。
在现实生活中,公共暴露、尾随骚扰、不断搭讪、有意造成身体接触的行为常常被旁观者简单地称为“变态”、“恶心”或者“有病”。该说法虽然表现了愤怒的情绪,但是并不能代替报警以及证据收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首先要保证受害人的安全,并且尽可能地使店铺关门或者遮盖现场,在第一时间报警;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保留监控录像、目击者等相关证据,但是不能围观喧闹,也不能激怒对方。
对于受害人而言,并不重要的是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度敏感的问题,而应该弄清楚的是:被要求做这样的事情,并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对于经营场所而言,也应该及时疏散顾客、保护女顾客隐私,防止事态继续恶化。
张某今年37岁,并非没有判断力的未成年人。把对女性进行骚扰当作一种常态,把公共秩序看作是可以随便破坏的东西,那么最后只能自己承受后果。
所谓的寻求刺激,不应该是在别人感到害怕、尴尬或者无助的情况下进行的。饭店门口并不是一个可以用来表演的地方,陌生人的存在也不应该成为一个人满足自己怪癖的方式。成年人最起码的体面,就是知道自己不能做什么,在越界之前就停住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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