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6年7月16日,封丘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封丘县A餐饮服务店油烟净化器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操作间现场风机仅与集烟罩连接,油烟净化器单独放置、未接入设备系统,无法发挥油烟净化作用,属于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取证,并当场向该店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6年7月22日前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安装、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整改完成前严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2026年7月17日,执法局对该店经营者程某(化名)开展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当日,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整改申请开展现场复查,确认该店已按要求完成油烟净化设备规范安装调试,全部整改到位。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执法取证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等完整证据链予以证实。
处理结果:
封丘县A餐饮服务店作为餐饮经营主体,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鉴于当事人在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主动完成整改,设备安装规范并正常投入使用,符合轻微违法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对封丘县A餐饮服务店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自觉接受处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裁量:“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案例警示:
餐饮油烟是城市大气污染和居民投诉扰民的重点源头之一,规范安装、正常启用油烟净化设施是餐饮经营商户的法定责任。部分经营商户存在侥幸心理,私自停用、空置、不接驳油烟净化设备,刻意规避油烟治理,极易造成油烟直排、异味扰民,破坏辖区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各类餐饮经营主体要切实树立守法经营、环保经营意识,严格落实油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常态化维护、规范启用油烟净化设备,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油烟达标排放。城市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餐饮油烟常态化巡查管控力度,对不正常使用、擅自停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全力守护辖区大气环境质量。
来源:封丘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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