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小区公共区域办婚宴,
婚宴结束撤场清扫后,
小区业主骑车路过该地
摔成十级伤残,
责任该如何划分?
近日,
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
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5年5月2日,非小区业主小辉在征得某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前提下,借用该小区一楼尚未出售的商铺前坪举办喜宴,婚宴的各项事务由阿强婚宴“一条龙”负责。婚宴下午14时结束后,阿强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清扫撤场。
同日18时,该小区业主60岁的老杨驾驶加装了挡风板的摩托车搭载孙女回家,途经该区域时,车轮打滑侧翻造成老杨身体多处损伤,后经鉴定,老杨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辉垫付1万元,但因其他赔偿多次协商未果,老杨以身体健康受到侵害为由,将小辉、该小区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另行追加宴席承办者阿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三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但其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未成年人、摩托车违规加装挡风板,在天气晴朗、视线清晰情况下,经过撤场较久、又有不特定多数人已安全经过的公共区域时摩托车侧翻,其自身未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应承担50%的责任。
小辉为宴席发起者,对场地的选址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其自身并非案涉小区业主,占用不特定人群需经过的小区公共区域来操办自家酒席,酒席办理完后未能尽到善后、检查等义务,应承担25%的责任。
阿强承揽该酒席,虽进行了现场清理但并不彻底,遗留有油污,造成了安全隐患,应承担15%的责任。
某物业管理公司为涉案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区域具有安全保障、管理维护等义务,其在同意非小区业主占用本小区公共区域操办酒席后,未能及时清洁、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应承担10%的责任。
法院依法核定老杨各项损失为21万余元,依据原被告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法院依法判决小辉赔偿老杨5万余元,扣除垫付的1万元,需支付4万余元;阿强赔偿老杨3万余元;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老杨2万余元。其余损失由老杨自行承担。
判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每个人是保障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案中,老杨无证驾驶、违规改装等违法行为,增加了事故发生风险和损害程度,因此法院认定其自行承担50%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损害结果并非单一原因造成,而是多方因素叠加,地面油污是直接外因,驾驶者违规驾驶和自身疏忽是重要内因,各被告的疏忽亦是因素之一,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综合各方行为对损害结果大小,法院依法确定各方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从事经营或其他活动。占用公共区域举办宴席,不仅可能侵害业主权益,更易因管理不善引发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相关人员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作者:陈诗远、邹晴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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