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 评论员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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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华此前所发的朋友圈内容

去年9月,云南元江县的高光华因在微信朋友圈评论当地教体局局长免职一事,被警方以诽谤为由行政拘留四日。事后警方自认处罚程序违法、处置不当,撤销处罚并支付赔偿金、当面致歉,同时承诺将对相关办案人员予以调查处理。然而,高光华称县公安局至今未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结果。当地公安局回应称,经核实,已对相关责任民警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申请人可至政工室问询处理结果,该事项属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今年8月10日,当地法院对此案作出行政判决,被告方对追责问责处理结果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驳回高光华的诉求。

案情脉络清晰,但问题却并未终结。当地公安承认错误、公开道歉,并承诺依法处理涉事民警,这是对公众的交代,更是对法治的承诺。然而,承诺之后便关上信息公开的大门,无异于让承诺悬在半空。在相关处理结果没有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所谓“已追究”便成了“薛定谔的追究”,究竟是真追责,还是象征性走过场?公众无从得知。倘若真的“护犊子”,上演“此地无银三百两”,让违法者蒙混过关、躲过一劫,这绝不是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态度。

当前争议的核心,正在于涉事民警的调查处理结果究竟该不该公开。

当地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将其认定为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法院亦认为,追责问责结果直接指向内部管理关系,不直接对外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未设定或改变外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该追责问责处理结果与高光华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属于内部事务信息。

可是,这样的判断真的经得起法律推敲和现实检验吗?

此事的性质绝非单纯的内部管理事务。一名民警滥用职权、错误执法,致使无辜当事人被行政拘留,事件本身已在舆论场引发关注,这是一起典型的公权力越轨事件,刺痛的是公共利益,关乎的是执法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既然事关公共利益,岂能以一句“内部事务”轻描淡写地搪塞?若将涉及公权力过错、公众高度关注的问责处理结果,一律划入“内部事务”的筐里,那么“内部事务”便可能沦为拒绝监督的万能挡箭牌。公众连监督的切入点都无从寻找,这与信息公开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也在无形中侵蚀着社会对法治的信任。

最后,不妨作一个对比:涉事民警以雷霆之势任性执法,将当事人行政拘留时,动作何其迅疾,程序正义形同虚设;而当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仅仅要求依法公开处理结果时,却处处受阻,层层设限。这一快一慢、张弛失度的“双标”操作,只会让相关单位陷入“塔西佗陷阱”。

行政机关接受监督是必选项,不是可选项。只有让问责结果经得起公众和法律审视,才能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既是对个案的纠偏,更是对法律与制度尊严、公众正当权益的切实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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