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税客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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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2026‑05‑29; 施行时间:2026‑07‑01 文件定位:征管规范性文件;配套两个政策:①废旧物资三流合一反向开票个税预缴;②居民换购住房个税退税落地执行;不创设新实体优惠,只明确实操口径。 上位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建部公告2026年第3号(换房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5号公告(反向开票基础规则)。
一、第一条:自然人报废产品「三流合一反向开票」经营所得预缴个税

适用场景:自然人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使用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资金、发票、业务数据线上闭环,支付即开票、开票即缴税)。

政策:2026‑07‑01起执行分档预缴率(按全年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累计计算,跨多家回收企业合并统计,不是每家单独算60万)

1. 年销售额≤60万元部分:预缴率0.25%(原统一0.5%,减半)

2. 年销售额>60万元,超出部分:预缴率0.5%

❗重要边界

1. 只有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才享受0.25%优惠;普通线下、非三流合一的反向开票,依旧统一按0.5%预缴。

2. 本公告仅调整预缴税率;其余全部征管规则沿用2024年5号公告:次年3月31日前必须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预缴不等于最终税负,汇算多退少补。

3. 收入归类:属于经营所得,不是劳务报酬、财产转让所得。

举例(税务总局官方案例)

李某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前期累计销售额40万;本次又发生30万,全年合计70万。

• 60万以内部分:(60‑40) ×0.25% =0.05万

• 超过60万部分:(70‑60)×0.5% =0.05万

• 本次合计预缴个税=0.10万元。

实务提醒:系统自动累计全年销售额,不要误以为每家回收企业可以分别享受60万额度。

二、第二条:居民换购住房个税退税征管落地

政策源头: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建部公告2026年第3号(2026‑01‑01‑2027‑12‑31)

核心政策:出售自有住房,1年内同一城市重新购房,退还卖房已缴纳的个税。

本公告明确:换房退税申报资料、办理流程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21号公告执行,不改变原有优惠条件,只做征管延续。

核心条件回顾(2026‑3号公告)

1. 出售自有住房,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

2. 退税上限:不超过卖房实际缴纳的个税;

3. 新房为新房/二手房均可;

4. 执行期限:2026‑01‑01至2027‑12‑31。

三、关键实务易错点

1. 预缴≠最终税负:反向开票只是预扣个税,次年要做经营所得汇算;有成本、费用可以在汇算扣除,预缴多了可以申请退税。

2. 优惠模式限定:0.25%只针对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普通回收交易不享受该优惠。

3. 销售额口径:不含增值税;按自然年度累计,跨多家回收企业合并计算60万额度。

4. 换房退税:政策条件没有改动,只是延续旧征管流程;注意“同一城市”、“1年期限”两个硬性约束。

5. 文件定位:本公告属于征管公告,不改变个税实体法律;引用时,实体政策看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告,办理流程看本12号公告。

四、引用格式(笔记/自媒体/报告直接复制)

自然人报废产品反向开票个税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一条。

居民换购住房个税退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

税总2026年12号公告7月1日实施:三流合一反向开票销售报废物资,自然人经营所得个税实行分档预缴,60万以内0.25%、超60万部分0.5%,仍需要次年做经营所得汇算;居民换房退税征管沿用旧流程,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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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2号公告 #个税征管 #反向开票 #居民换购住房退税 #财税笔记

以上仅为资讯整理,不构成税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