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5日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第三批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反映了相关部门通过打击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依法规制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使用X射线装置等违法行为,创新生态执法方式,“刚柔并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年,江门法院、江门生态环境部门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以高质量执法、司法护航“绿美江门”建设。
01
适用观察期对某企业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蓬江区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企业现场存放有废砂带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但未能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也未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经核实,该企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事实,市生态环境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查处结果
因该企业初步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给予执法观察期的情形,市生态环境部门向其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责令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4日内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提交市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该企业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仅违反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未造成环境损害后果,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指导教育。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实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的一起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门没有“一罚了之”,优先运用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给予企业一个“纠错期”,引导当事人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充分考虑其违法行为性质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以及主动整改的良好态度后,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这种做法既坚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底线,又彰显执法的人文温度,有效避免了“为罚而罚”的机械执法倾向。本案通过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的空间,激励企业从“被动守法”转向“主动合规”,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统一,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生动的法治实践样本。
02
非法倾倒工业污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市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举报反映新会区某地存在涉嫌工业污泥倾倒填埋行为。经现场调查发现,涉案区域大量黑色、黄色、黄褐色工业污泥露天混杂堆放,部分区域以黄土表层覆盖掩饰填埋大量黑色工业污泥,伴有特殊臭味,污泥特征与印染污泥、造纸污泥特征一致。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查处结果
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先后与9位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推动现场固废清理及生态修复责任分配。经监督清理,现场共清运固体废物12000余吨。评估报告认定本次事件污染行为与环境损害间存在明确因果关系,造成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人民币343万元,并建议采用补植复绿替代修复。经过多次磋商及清理、修复,9名赔偿义务人已全面履行协议,完成固体废物清运、处置,完成覆土7800余立方米、种植绿化植物1450株,现场污染源基本消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成功处置非法倾倒工业污泥的典型案例,具有多重示范意义。一是多方联动压实责任。案件涉及产废企业、运输方、场地提供方等9位赔偿义务人,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分层分类预磋商,精准厘清各环节责任边界,推动各方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为复杂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划分提供了实践范例。二是探索替代修复新路径。在污染源已基本清除的条件下,采用补植复绿替代人工修复方式,恢复区域生态功能,实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与生态效益最大化的有机统一,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三是全链条闭环管理成效显著。从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损害评估、磋商协议到达成履行,形成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闭环,覆盖清理处置、鉴定评估、现场监理、填土复绿等全部环节,对推动江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03
某口腔诊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江海区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口腔诊所存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辅助诊断患者口腔的违法行为。X射线装置属于典型的射线装置,对操作人员、受检患者以及周边环境的健康与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生态环境部门随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结果
该口腔诊所存在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违法事实。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江门市实施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细则》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向该口腔诊所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55万元。
典型意义
X射线装置在医疗领域应用广泛,其产生的电离辐射具有隐蔽性与累积性的特点,辐射安全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口腔诊所等小微医疗机构法律意识薄弱,在开展放射诊疗时,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健康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本案的查处,及时排查并消除了小微医疗机构的辐射环境隐患,有利于阻断隐蔽性辐射风险,维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安全底线。同时,本案例有助于引导口腔医疗行业从源头上重视辐射安全,主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辐射防护措施。
04
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对某企业从轻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鹤山市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企业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加工,其员工在未配套收集设施的工位上进行生产作业,投料及灌装作业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敞开的大门直接进入外环境。该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核实,该企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事实,市生态环境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查处结果
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向该企业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企业如果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整改并公开道歉,可以依法申请从轻处罚。该企业在收到告知书后,深刻认识到自身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立即组织力量对生产车间进行整改,并在市级以上报刊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最终罚款金额较法定裁量基准减免人民币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门市推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制度”的生动实践。对于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企业而言,这一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积极整改的违法企业在法定处罚裁量区间内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从而有效督促违法企业从“被动接受处罚”转向“主动整改自律”、激发企业主动承担生态环境责任的内生动力。同时,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也是践行生态环境“柔性执法”理念的具体措施,它兼顾监管的刚性与服务的温度。通过要求企业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借助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营造“违法必究、改过从轻”的良好社会风气,推动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双向统筹。
05
某生猪养殖场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开平某生猪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养殖场生猪存栏量约2300头,沼液池已储满,沼液废水从池体西北角缺口溢流,顺地势流入场外雨水沟,最终排入外环境。该养殖场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查处结果
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等相关规定,向该养殖场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养殖场负责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明确指出其不作为、不处置行为的违法性质。该养殖场在认识到自身错误的严重性后,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迅速组织人员封堵了沼液池的溢流缺口,并对已经溢流到外环境的废水进行紧急处置和清理,最大限度地消除环境污染。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畜禽养殖粪污贮存管理不到位、突发污染应急处置缺位引发的水环境典型案例。本案例警示各养殖主体必须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常态化做好粪污储存设施巡查管控,杜绝满溢、外流污染问题。在遇废水溢流、污染外泄等突发情况时,必须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控污措施,避免因处置不力而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06
叶某某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叶某某经营某晾晒场,从事香云纱生产经营。2024年9月30日,市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叶某某未能提供该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材料,未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叶某某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提出申辩意见,并于同年12月18日提交《整改方案》,承诺即日起停止香云纱项目的生产活动。2025年1月14日,市生态环境部门复查发现晾晒场未完成整改,认为叶某某不符合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要求,因此决定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决定对叶某某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叶某某不服上述处罚,认为案涉香云纱生产应归类为抽纱刺绣工艺品制造,系单一的植物染色工艺,不属于传统纺织染整工业中的染色工序,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新会区人民法院认为,叶某某从事的香云纱生产项目,存在对丝绸织物进行染色的工序,应属于丝印染精加工行业,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十四、纺织业17—28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染整工艺有前处理、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类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叶某某在未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建成并投产使用,且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案涉行政处罚正确,判决驳回叶某某的诉讼请求。叶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香云纱染整技艺于2008年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该技艺虽为传统非遗工艺,但其生产活动归入丝印染精加工行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明确企业传承保护非遗工艺的同时,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既守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又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07
区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区某明知野生动物不得私自捕猎,仍购买弹弓等工具,多次前往位于某国家湿地公园红线范围边缘的树林和堤坝边,非法捕猎斑鸠、褐翅鸦鹃等野生动物。经统计,区某共捕猎41只斑鸠和1只褐翅鸦鹃。斑鸠属于“三有”保护动物,褐翅鸦鹃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区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区某已赔付部分生态环境损失等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扣押在案的全部作案工具。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鸟类的行为,纠正了“只有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内才不能猎捕鸟类”“只有珍稀鸟类才受保护”的错误观念,有力保护了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维护了区域生物多样性。人民法院还通过在案发地巡回审判,向被告人发出《护鸟令》,就严查市场出售诱鸟、捕鸟工具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等措施,积极引导“捕鸟者”变身“护鸟者”,从源头上遏制危害鸟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08
赖某某、漆某某、严某某等人涉非法采矿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4月期间,赖某某伙同曹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未取得相关海域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通过多艘采砂船在多个海域盗采海砂贩卖牟利。漆某某等人帮助赖某某运输、销售海砂,并将卖砂款转账给赖某某等人。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漆某某、严某某帮助曹某某盗采海砂。经评估,本案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数额2689.88万元,包括海砂资源损失2407.31万元、海洋生物资源损失256.57万元、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26万元。
裁判结果
台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至一万不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曹某某等人共同支付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费用2689.88万元,并在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彰显人民法院对海洋生态保护的坚定立场的典型案例,系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督办案件。本案多名被告人团伙作案,形成“组织策划-提供船只-采砂作业-运输销赃”的“产业链”式犯罪,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高达2000余万元,严重威胁海洋生物栖息环境与生态平衡。通过对非法采砂的各被告人刑事与民事并行追责,明确非法采砂者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释放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强烈信号。同时,要求被告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强化警示与教育作用,通过舆论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规,保护环境。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公开道歉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实现了惩罚与修复并重,对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09
杨某某诉某宠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承租某商场商铺开办未成年人击剑培训机构。后某宠物公司也进驻该商场,在杨某某隔壁商铺开办大型室内动物园。经营初期,两商铺曾共用一个空调管道,室内动物园的气味扩散致使杨某某商铺的气味较大。培训班学员及家长难以忍受,要求退课退款,杨某某遂起诉主张某宠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持续产生恶臭气体,要求某宠物公司赔偿退课退款等损失共计两百余万元。
裁判结果
新会区法院认为,动物本身及其排泄物产生的气味是恶臭气体产生的客观来源,但恶臭气体的影响亦需结合人的主观感受予以判断。本案中,杨某某的经营场所用于青少年儿童击剑培训,通常青少年儿童对气味的耐受度低于成年人;加之击剑运动运动量较大,会进一步放大恶臭气体对人体的不良影响。对于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保护,法律应当秉持更为严格的标准。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某宠物公司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决该公司向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一审宣判后,某宠物公司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防治恶臭气体污染纳入法治轨道,本案遵循生态环境法典相关保护理念,从客观要件“来源基础”与主观要件“个体差异”两个维度出发,准确认定“恶臭气体”环境污染侵权事实。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群众民生权益的精细化保护,为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提供了生动范例。
10
马某某等4人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于2018年3月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案涉小区房屋,后与妻子、两女儿共同入住。马某某一家入住后,因电梯噪声问题,曾向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未有回应。为此,马某某、马某某妻子及两女儿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案涉房屋内的噪声符合国家标准,并支付补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裁判结果
蓬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所在楼宇的电梯噪声进行质量鉴定的意见,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可以认定本案电梯噪声排放超过限值标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遂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电梯运行噪声排放限值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逾期未达标准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00元对马某某等4人进行补偿至噪声达标之日止;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马某某等4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检测费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专设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对生产生活设备噪声的防控义务作出法律规定。本案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准确认定案涉电梯噪声排放超标,处理结果契合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精神,既切实维护公众健康与生态环境权益,亦警示房地产开发商优化设备布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排版:谭年安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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