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2026年8月7日,一场行政处罚听证会在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举行。
作为主办方,包括执法局、法规处、权益处等派员参加;听证会的另一主角,64岁的闫平平义愤填膺,拒绝出席,仅派出了儿子与代理律师。这位曾因该案被刑事拘留37天的老人,如今再次被强行推到处罚人的位置上。而此时,距左权县检察院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已过去整整一年。
与刑事案件并行的,还有一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此前,山西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已撤销了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对吕梁市离石区瑞勇建材厂作出的1636万元巨额行政处罚,明确指出“处罚对象主体不明确”“处罚证据不足”。
判决生效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未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而是在超期一年多后,再次向与案件无关的闫平平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一起跨越十余年的债权转让与采矿纠纷,历经民事执行、刑事侦查、行政诉讼,最终似乎又回到了原点。从吕梁市中院的以物抵债裁定,到山西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再到左权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司法程序已经多次给出明确结论。然而,行政机关置若罔闻,似乎根本不接受这些结论。
这场拉锯战不仅耗费了当事人巨大的时间与精力,更浪费了宝贵的行政与司法资源。这样的行政乱作为,不仅让当事人无所适从,也给当地的营商环境蒙上了一层阴影——当一个企业家即使在刑事和行政层面均已获得有利司法裁决后,仍无法摆脱无休止的调查与处罚,谁还敢在这片土地上安心投资?
非法采矿罪不起诉:
37天拘留后,检察院认定“证据不足”
2020年8月7日,吕梁市中院的一纸执行裁定,改变了闫平平的人生轨迹。
此前,兴玉建材厂原投资人张新旺欠闫平平1200万元债务,经法院判决确认后一直未履行。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张新旺的兴玉建材厂等资产两次拍卖流拍。2020年7月2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新旺将包括兴玉建材厂在内的三个厂子以物抵债给闫平平。
2020年8月7日,吕梁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兴玉建材厂全部资产所有权转移给闫平平之子。2021年1月19日,兴玉建材厂正式变更为瑞勇建材厂,无论法人代表还是股东,闫平平自始至终没有具名。
未更名之前,兴玉建材厂早已停产。石料生产区域至今由张新旺控制,闫平平一方至今未能接手,仅安排人员照看厂内存放的、经判决确认属他所有的石料。2020年10月14日,他阻止了厂内张新旺的工队继续生产。闫平平坚称,他接手后从未进行过任何采矿行为。
一场经由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发起的综合治理风暴,席卷全国采石厂。仅山西吕梁一地,就有五家石料建材被查处。经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线索,2024年3月5日,警方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张新旺、闫平平等立案侦查。同年10月14日,这位62岁的老人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的37个日夜,他一遍遍地向办案人员解释:我只是个债权人,因为别人欠我钱、法院把厂子判给了我,我怎么就成了非法采矿的罪犯?
2024年11月20日,晋中市检察院经审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闫平平作出不批捕决定,他转为取保候审。案件随后被指定左权县检察院办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25年7月23日,左权县检察院作出左检刑不诉〔2025〕21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的认定清晰而有力:“闫平平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闫平平对建材厂的越界开采行为具有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作为兴玉建材厂实控人的张新旺,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对闫平平而言,刑事上已经无罪,但事情远未结束。
“民告官”终审胜诉:
省高院指出“处罚对象主体不明确”
早在刑事案件启动之前,行政处罚程序就已经开始了。
2022年12月14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对兴玉建材厂越界采矿行为立案调查。次年12月9日,自然资源厅作出晋自然资罚字〔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厂2010年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越界开采220万余吨,罚没款合计1636万余元。
按照正常的行政流程,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作了行政处罚,并向警方移送了线索,工作基本结束。
瑞勇建材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9月29日,太原市中院作出(2024)晋01行初70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法院指出:处罚决定认定的2020年10月后至2021年12月期间的违法采矿行为“证据不足”;处罚前告知的违法事实与最终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不符,“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要求”。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不服,上诉至山西省高院。
2024年12月27日,山西省高院作出714号终审判决:兴玉建材厂与瑞勇建材厂“之间不存在企业的合并和分立,二者在交接和变更登记前后不具有隶属关系”;行政处罚决定的对象同时列明两个企业,“但处罚内容又未对两个企业责任承担予以区分,导致处罚对象不明,处罚结果难以执行”。
这份判决同时认为,闫“如有越界采矿行为也应仅限于接手后的经营期间,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将该矿2010年2月至2021年12月越界采矿行为对瑞勇建材厂进行处罚缺乏证据证明”。
最终,山西省高院维持了一审撤销处罚决定的判决,仅将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从30日调整为90日。这一判决于2024年12月27日生效。
从太原中院到山西省高院,两级法院均认定自然资源厅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一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当事人赢了。
但胜利的果实很快就被消耗——行政机关并没有在判决限定的期限内有所行动。
无视判决、超期执法:
自然资源厅再次“带上”闫平平
山西省高院判决生效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被责令在90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
然而,这一期限被轻易突破了。2026年2月26日,山西自然资源厅才姗姗来迟地作出了〔202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202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此时,距省高院判决规定的最后期限已过去近一年。
更令人费解的,是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告知书将违法开采总量从220万余吨调整为190万余吨,但将责任切割为两段:2010年2月至2020年5月,张新旺作为投资人期间越界开采157万余吨;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闫平平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越界开采32万余吨。告知书决定没收闫平平期间“违法所得”262万余元,并处罚款78万余元,合计340万余元。
然而,山西省高院已经明确指出,闫平平接手后是否实施过越界开采行为“证据不足”;左权县检察院也认定闫平平“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在刑事和行政司法程序均已作出对闫平平有利认定的情况下,自然资源厅却再次将这位64岁的老人列为处罚对象,可谓行政乱作为。
在8月7日的听证会召开,闫平平的代理律师指出:勘测报告“技术上无法认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是否继续开采,却将无法区分归属的开采量全部归入闫平平名下,这明显存在问题;省高院判决生效后,自然资源厅超期一年多才作出新的告知书,构成严重的行政程序违法。
本案的承办者,系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的郭瑾。按其同事的说法,新的行政处罚是在2026年春节前夕起草的,节后上班提交省厅办公会议通过,当时并不掌握检察院对闫平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新的证据到手,也未直接纠正这一错误,程序上的压力太大。他私下感慨:“这个处罚怕是走不下去!”
对闫平平而言,四年来,他经历了民事执行、刑事拘留、行政诉讼,如今又要面临一笔跟他完全无关的行政处罚。这位老人不明白:为什么检察院说“证据不足”、法院说“事实不清”,行政机关却还要一次次地找上门来?
当司法判决无法被行政机关尊重和执行,当一位64岁的老人因“证据不足”“主体不清”的案件被反复追责,损害的不仅是个体权益,更是法治的根基与营商环境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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