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案件中,违法所得的准确认定和被告人地位作用的准确划分,是量刑公正的基础。一审判决如存在违法所得重复计算、角色定位偏差、自首情节未充分体现等问题,二审程序是依法纠错改判的重要救济途径。
案情简介
2024年,黄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网络传销活动在短时间内吸引注册会员超3万人,实际参与人员2万余人,层级最高达近百级,涉案金额巨大。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卷宗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违法所得认定存在虚高。一审未扣除共同操作账号收益分成、转给主犯用于平台运营的资金,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
第二,角色定位存在偏差。黄某并非发起、策划、控制者,仅为团队负责人,起辅助、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第三,自首情节未充分体现。黄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一审量刑未充分体现从宽幅度。
辩护人当庭提交账号流水、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平台由他人独资控制、购买软件、制定规则、分配收益;黄某未参与核心决策、未控制资金、未管理平台,仅负责线下宣传与团队维护,作用显著小于主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黄某为从犯,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依法撤销一审量刑,将刑期从四年改判为二年多,违法所得从30余万元核减至11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违法所得认定与从犯地位确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当严格依据证据,排除重复计算和与犯罪无关的款项;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对于未参与核心决策、仅负责辅助工作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应当充分体现。二审程序对于纠正一审在事实认定和量刑方面的错误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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