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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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于8月15日正式施行。立良法更需谋善治。如何将这部宏大的“纸面法典”真正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典”,并在地方协同立法、数字治理赋能以及构建中国自主环境法治知识体系等方面持续发力,是当下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核心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浙江省乡村振兴研究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真亮。

中国环境报:作为长期关注环境法典编纂与适用的专家,您认为这部法典的实施对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带来了哪些实质性的“进阶”?

陈真亮我认为这部法典实现了至少四方面的进阶:

一是实现了从“单行法碎片化治理”到“法典体系化治理”的逻辑重塑。过去我国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有30余部单行立法,存在规则交叉、适用冲突、监管衔接不畅等制度堵点。生态环境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方法搭建起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在内的“四梁八柱”,彻底终结了生态环境领域规范碎片化历史,完成了从各环境要素“分而治之”到全领域全要素系统规制的治理逻辑跃迁。

二是实现了从“末端点源管控”到“全生命周期系统治理”的范畴拓展。传统环境法长期以事后污染治理为核心重心,难以覆盖生态系统全链条保护需求。生态环境法典开创性独立设置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构建起减碳降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的制度体系。这标志着我国彻底告别了“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路径依赖,正式迈入统筹兼顾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

三是实现了从“属地分割治理”到“全域生态单元协同保护”的格局突破。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系统治理”基本原则以及“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等联合防治机制,为破解流域上下游、山脉毗邻区域“各管一段”的属地治理痼疾提供了支撑。

四是实现了从“重数量轻质量”到“数量与质量并重”的立法变革。生态环境法典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柔性执法、禁止令、公益诉讼规则等创新制度,构建起“行政—民事—刑事”无缝衔接的、刚柔并济的多层次全链条法律责任体系。这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已经从立法增量阶段迈入良法善治的效能深化阶段。

中国环境报:您曾提出法典编纂需警惕“法条主义”和“纸面规则风险”。在法典落地实施的当下,您认为我们应如何推动“书面上的环境法典”真正转化为“行动中的环境法典”?

陈真亮: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是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起点,为此未来还有待从以下五方面充分激活法典的潜能与势能:

一是推动原则性条款的“具象化”和配套细化,促进政策性倡导性规范转向可落地可操作的约束性规范,从而避免法典“空转”。生态环境法典中有大量的引领性、框架性规则还缺少可操作细则,因此为避免一线执法人员“捧着法典不会用、照着条文难执行”的尴尬,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快相关立法与技术标准的“立改废释纂”,优先补齐碳排放权交易、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等高频适用领域的操作规范。

二是加快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多元法源规范适用的体系调适,优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贯通机制。虽然生态环境法典完成了法律规范的适度整合,但仍有大量专门领域、特定区域的单行立法继续保留适用,这就必然会产生规则冲突、适用顺位模糊等新问题。而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等部门监管职能边界不会自动融合。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权责边界,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信息共享、联合巡查、联合执法、违法案件移送等长效机制,稳妥做好旧法废止后的新旧规范衔接。

三是加强数字治理赋能的“法治化”,依托数字化、智慧化手段释放法典潜力和势能。传统人海战术式的监管模式难以适配大范围、持续性的全域全天候生态环境资源管护需求。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完善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实现污染精准溯源、生态环境风险提前预警、跨区域事件协同联动处置,利用数字治理降低生态环境法典落地的实施成本。

四是强化多元主体“协同化”,促进从行政单打独斗转向共建共治共享。生态环境法典落地绝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单打独斗”,而是要依法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激活检察机关监督、环保社会组织公益诉讼功能,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的同心圆。此外,要完善企业环境信用奖惩联动等机制,把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压实到每一个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主体。

五是加强法律解释,促进生态环境法典适用的“动态优化”“再法典化”,建立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常态化评估机制,识别法典运行堵点难点,动态优化规则适用路径或适时启动“再法典化”。

中国环境报:您曾建议浙江加快制定国家公园条例及开展跨省协同立法。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背景下,您认为地方在推进流域、区域等专项协同立法时,有哪些创新的切入点?

陈真亮:生态环境法典为协同立法提供了基础性法律支撑,也为地方或区域层面预留了极为广阔的立法空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创制性立法,先行先试,并形成示范经验:

第一,跨流域跨区域协同立法要从浅层转向深层。可探索立法项目共商、草案共研、审议同步、实施共评、责任共担全链条深度协同模式,打破行政区划割裂生态系统带来的立法壁垒,降低跨行政区域的制度协同成本。

第二,优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破解跨区域利益失衡难题。依托生态环境法典及《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区域协同立法可进一步细化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量化核算标准,构建“资金补偿+产业共建+人才协作+碳汇交易”等在内的纵横相结合的多元复合补偿模式,打通生态环境资源有偿、补偿和赔偿的“三偿”统筹机制。

第三,积极打造省域甚至跨省域国家公园立法的“一园一法”样板,完善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规范体系。生态环境法典搭建了自然保护地基础性制度框架,给地方立法留下了充足的细化创新空间。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省份可加快省级专项立法或跨市域、跨省域协同立法,厘清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属地政府权责,规定国家公园管理员、护林员、野生动物保护员“三员管护”制度,建立联管、联享、联排、联查、联宣生态警务协作机制,推进“一支队伍管执法”,完善社区共管、生态惠民、绿色低碳产业准入等特色制度,协调生态保护与民生发展的矛盾。

中国环境报:作为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您认为它的实施将如何助力构建中国自主的环境法治知识体系?在提升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领域的话语权方面,我们还需要做哪些努力?

陈真亮:生态环境法典不但是中国自主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建设的“航空母舰级”规范基石,更是21世纪全球生态文明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东方法治重器。

第一,进一步推进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我国环境法学发展早期较多借鉴域外理论,而法典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等原创性、标志性理念和概念上升为法律原则与制度安排。这意味着中国环境法拥有了“两个结合”指导下的法典这一完全自主的核心研究载体。各高校可开设“生态环境法总论”“生态环境法分论”等新课程,促进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从理论层面转向高层次人才培养阶段。

第二,进一步建议总结、推广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经验,并更深层次的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我国适度法典化方案和“领域型法典”独具东方智慧,兼顾法律体系整体性与规则开放性,极大丰富了全球环境法法典化理论谱系。此外,要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引领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进程、推动全球绿色低碳发展、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和加强对海外项目的环境管理,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加强法治文明互鉴,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

在提升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领域的话语权方面,还需要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环境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一是在学术体系方面,自觉开展自主性的本土化理论研究。将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绿色低碳发展等本土制度创新从实践经验提炼升华为法学理论,夯实基础理论并构建自洽的价值、范畴、范式与理论框架;挖掘和利用好“天人合一”等中华传统生态智慧,提炼契合中国实践的学术概念、分析范式,扭转长期由西方环境法学理论主导学术话语的局面,摆脱对传统部门法或外国法的理论依附。研究重心要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等党规国法进行规范的环境法解释作业,运用体系思维、法典思维打通公法与私法边界,推动治理范式和研究范式迭代升级。

二是在学科体系方面,加强守正创新的学术自觉和方法论自觉。依托生态环境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契机完善二级学科建设,加快撰写体现中国自主知识的权威教材,打磨生态环境法典、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命共同体等标识性概念并形成自主术语群,深入阐述环境法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指导思想、研究方法、各分支学科的相互关系等问题。着力培养懂法律、懂生态的复合型人才,并优化学术评价导向,鼓励本土原创研究。

三是在话语体系方面,着力讲好中国环境法故事,用中国逻辑解释中国实践。系统提炼总结环境法的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着力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将其更好地转化为教材体系、教学体系、传播体系和对外交流体系。加强“请进来、走出去”,持续推进研究成果对外译介,搭建常态化的中外环境法学术对话平台,促进环境法从“制度原创”到“学术原创”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