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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判了,被破坏的生态最终修复了吗?谁来盯落实?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关于在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在福建全面推广适用。

根据工作指引,对于判决明确承担生态修复义务、修复时间长、技术要求高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案件,全省法院应主动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选任热心公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公民,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协助法院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复全过程进行监督。

此举进一步明确了多部门协同治理路径,推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法院加强沟通协作,为修复方案优化及过程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并在修复结束后开展联合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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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人民法院法官与下渠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就一起涉林案件的复绿补种情况进行评估。

去年,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时,在全国率先引入独立第三方对被告人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作为首位受聘的生态修复监督人,泰宁县红地村村委会干部吴衍辉负责跟踪督促树苗的补种与管护。每个月,他都要上山仔细察看树苗长势。一年多过去了,曾被滥伐的山场上,补种的树苗如今已有半人高,成活率超90%。

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随后在三明、漳州、南平试点推广,基层法院因地制宜探索出“听证会+监督团”“养护令+生态技术调查官+生态修复监督人”等创新做法。该机制被写入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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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省人大代表、生态修复监督人吴丹燕(右一)监督下,建瓯市人民法院法官团队与林业站工作人员科学测算枫香树的补植存活率。

“实现生态修复才是最终目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王江凌说,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的核心,就是将行政、司法外的第三方力量引入生态修复过程,为破解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执行难、监督弱”提供了新思路。

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辉说,作为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近年来持续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路径。此次全面推行的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夯实“破坏—惩罚—修复—监督”的治理闭环,让生态修复责任落到实处,也为今后有效落实法典关于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提供了实践样本。

全省首例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工作指引案件在漳浦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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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下午,漳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当庭判处张某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全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该案系全省首例适用《关于在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审结的案件。

2025年11月,被告人张某军、张某全在禁猎期内携禁用气枪于山林中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2只。案发后,二人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涉案野生动物死体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承办法官戴毅斌当场向二被告人送达《野生动物保护令》,责令其通过在绿碳司法实践基地设置宣传牌、巡山护林、参与公益宣传等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同时,漳浦法院严格落实“一案一聘”要求,聘任漳浦县中西林场场长叶龙太担任专职生态修复监督人,由其全程跟踪监督修复义务落实情况,待成效核验达标后出具履职确认文书。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苏依婕

编辑:罗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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