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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的,应当认定超过仲裁时效

(2)义务人在仲裁时效届满后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明确表示同意履行拖欠工资款项的,构成"同意履行义务",双方达成新的协议,诉讼时效从同意履行之日起重新计算。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

廖某 → 某塑料机械厂:劳动关系(2019年至2020年4月26日终止)

某塑料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林某甲 → 廖某:微信聊天记录中同意履行76000元款项

某塑料机械厂 → 廖某:支付剩余工资36000元

【原告诉请】

廖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塑料机械厂支付2019年至2020年间的薪资、出差补贴、年底奖金及机器提成。

【被告答辩】

某塑料机械厂主张廖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且廖某起诉时并未要求支付奖金,故奖金不在诉讼请求范围内。

【法院查明】

(1)廖某原系某塑料机械厂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4月26日离职,劳动关系终止。

(2)薪资由月工资8000元、出差补贴、年底奖金及机器提成组成。

(3)某塑料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林某甲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3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及同年4月22日通过案外人林某乙银行账户向廖某转账10000元、10000元、20000元。

(4)2022年4月28日,廖某向黄岩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以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驳回所有请求。

(5)2021年8月2日,廖某与林某甲微信聊天记录中,廖某详细列明欠薪明细,林某甲回复"你把账单列出来,合理的我会给"、"这两台,第一台你出了,给你1万元"、"年底都是4万元"等。

(6)2019年11月、12月工资及出差补贴20600元已支付。

【法院认为】

(1)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26日终止,廖某于2022年4月28日提起仲裁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但林某甲在时效届满后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行为且同意向廖某履行尚未支付的2019年年底奖金40000元、2020年工资出差补贴等26000元及机器提成10000元,共计76000元。判决某塑料机械厂支付廖某3600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0元)。

(2)二审法院认为:

林某甲于2021年8月2日通过微信表示同意履行尚未支付的款项,属于时效届满后同意支付工资报酬,双方已经达成新的协议,诉讼时效从2021年8月2日起重新计算。廖某通过仲裁及起诉主张权利构成时效中断,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奖金已包含在工资总额内,对某塑料机械厂的主张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1)某塑料机械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廖某36000元。

(2)驳回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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