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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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8月14日消息,证监会当日发布的《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显示,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金融工具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
报告明确,证监会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机制,持续提升监管效能。
报告介绍,截至2026年4月30日,共551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其中主板3201家、创业板1397家、科创板608家、北交所311家。按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214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中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或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109家,保留意见87家,无法表示意见18家。
为了解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来看,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入、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资产减值、研发支出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
其中,收入相关问题包括未恰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未恰当确认和计量合同履约成本、未恰当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未恰当处理可变对价。
在未恰当处理可变对价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属于可变对价。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报告介绍,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同时约定依据客户后续对商品的使用情况进一步收取部分合同价款,公司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未恰当估计后续商品使用情况,按照最高可能收取的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并在客户后续实际使用情况不达预期、无法按照约定获得该部分合同价款(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恶化)时,对相关应收款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此情形下,若公司前期对预期能够收到的合同价款的估计存在错误,应按照会计差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否则应作为可变对价的调整,冲减当期收入和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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