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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叶律师,你好!如果办案民警跟律师说“不用给我寄取保候审申请书了,目前不会批,你寄过来我还要给你写不予变更手续,如果要放人,我会通知你的”,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要继续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答:你好,办案民警基于自己对案情的判断,认为“暂时没有取保候审的必要性”,是刑事案件中非常常见的情形。当民警明确提出“不用交取保申请”的时候,交与不交,都有各自的顾虑。

如果不交,则有可能错过一些抗辩重点,比如侦查过程中对事实认定存在的错误(常见如数额计算错误,或因法律概念理解不当导致统计范围扩大等),最终使得当事人被延长羁押或被提出更重指控。

那么,果断递交,就没有风险吗?显然不是。如果辩护人在办案民警明确表达“不用交取保,肯定不会批,交了我还要费事写驳回”态度下,仍然执意提交取保,则有可能令办案民警认为“你不好沟通”,影响本就脆弱的侦辩沟通渠道,这在办理外省案件中尤为致命。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实务,高度依赖于辩护律师和承办民警之间的沟通,公安机关内部虽然对侦查权力的制衡有多道设置(如预审、法制等),但承办民警在强制措施变更、指控罪名及事实等问题上,仍然有不容忽视的话语权,现实中,只要办案民警刻意抗拒律师联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质量就有事倍功半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基于一个“文书是否递交”的程序性问题,引发直接对立和冲突,真的就是明智之举吗?我认为不是。

“是进亦忧退亦忧”,那么,相对合理的做法是什么?叶律师认为,合理的做法是以法律意见书的名义,提交“申请不予提请逮捕的申请书”,并且电话联系办案民警,告知“律师提交了相关材料,但不需公安机关直接做出回应,只需关注文书中的某某几点”。因为不予提请逮捕在大多数情况下,就等同于取保候审或直接释放(当然,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监视居住),故提交“非取保候审申请书”也显示了对办案人员的尊重,为良好的侦辩沟通关系奠定基础。

当然,如果案件明属无罪(指控事实完全没有发生,或指控罪名定性存在明显错误),则无论办案人员以何种理由劝阻,都应直接提出无罪抗辩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在当下,律师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处于相对弱势一环,这一现象的成因,不在于一两个办案人员,而在于司法制度是否真正把律师视为司法队伍的一员。这种从制度到实践的弱势,才会出现本文所讨论的“交和不交取保候审文书”的争议,以及本文所提出的“拙劣而又无耐”的“智慧”。但是,法治进步的历史进程不会被任何人阻挡,2012 年修订的《刑诉法》赋予了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同年,《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持“三证”就可在看守所会见嫌疑人的权利(特殊罪名除外),这在本世纪初,甚至是上世纪末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因此,我相信,境况改变的那一天,我们都能等得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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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税费争议诉讼、税务合规专项、税务稽查应对、投融资涉税法律服务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恒刑事中心数字经济与网络犯罪辩护部顾问,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主攻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撰写税务犯罪文章数十篇,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辩护经验,曾办理多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成品油、制造业、财务咨询、出口贸易、自媒体行业。同时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