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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情侣、熟人之间可能会存在会共用手机、手机号,有人就动了歪心思,趁对方不知情,偷偷把对方银行卡绑到自己支付宝转钱,甚至冒用对方身份开通借呗、花呗借钱。不少人分不清,这里既有偷偷转钱的行为,又有冒充身份贷款的操作,是不是两个罪名一起判?今天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指导案例,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跟大家讲清楚,平时习惯共用支付账号、身份证信息的朋友一定要留心。

一、案件回放:情侣相处期间偷偷转款、冒名网贷

被告人程某某和被害人是情侣,相处好几年,女方把自己手机号给男方日常使用。两人交往期间,男方趁着女方不注意,拿对方手机号、身份证偷偷注册支付宝,没经过女方同意,把女方名下4张银行卡绑定账户,私下往外转钱,前后共转出27万多,中途又转回10万出头,实际上私自拿走17万余元。后来他又变本加厉,在女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冒用女方身份开通支付宝借呗、备用金,还以女方名义向银行申请网贷,一共套取银行贷款90多万。女方事后对账发现账目异常后,就立刻报了警。男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中途虽然翻供,最后庭审前又如实坦白,家里也帮忙把所有欠款全额赔给女方和银行。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程某某犯盗窃罪,判二年十个月;犯贷款诈骗罪,判十个月,两个罪名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以罚金。

二、这类线上侵财案子,有四种不同定罪观点

第一种:全案只定诈骗罪。这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全程靠隐瞒、欺骗获利。先是借情侣便利拿到对方身份信息,私下绑卡后冒充本人申请网贷,从头到尾都是靠虚假手段骗取资金,受害人不管是银行卡损失还是贷款负债,全是被骗导致,统一按诈骗罪处理即可。第二种:盗窃、诈骗两罪一起处罚。分成两步看:第一阶段冒用身份绑卡、开通网贷借钱,属于诈骗;第二阶段偷偷转出账户、银行卡里的存款,属于盗窃。两种行为互相独立,侵害的财产来源不一样,不存在依附关系,应当两个罪名合并量刑。第三种: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按盗窃判。这个观点的人表示,嫌疑人从头到尾就一个目的: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偷偷绑卡、冒名贷款只是铺垫手段,最后转走钱款才是核心目的,两件事围绕同一笔财产实施,属于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不用数罪并罚,直接选处罚更重的盗窃罪定罪。第四种:分行为单独定罪,转存款定盗窃、新开网贷定贷款诈骗。这也是法院最终采纳、孟都律师比较认可的裁判思路

三、孟都律师拆开讲解两种行为不同定罪标准

第一点,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绑定他人的银行卡并转走存款,为什么不算诈骗,却算盗窃。主要是因为,被害人银行卡里的存款,本身就属于被害人个人占有。嫌疑人只是趁着对方不知情,悄悄操作转账,平台只是支付工具,不会主动判断身份真假、主动处分财产。整个过程核心是秘密窃取,受害人的直观感受是钱被偷了,不是主动被骗转账。哪怕是情侣、熟人,只要对方没同意绑卡、转账,私下转出卡里积蓄,一律认定盗窃,涉案金额达标就要判刑。

第二点,冒用别人身份新开网贷,为什么会被单独定贷款诈骗罪?如果对方支付宝本来就没开借呗、没有授信额度,嫌疑人拿别人身份信息从零开通网贷、向银行借钱,性质就完全不同了:银行是认为申请人是本人,才会发放贷款,嫌疑人靠虚构身份骗金融机构放款,本身就破坏国家贷款监管制度。这种行为针对银行资金,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条件,要单独定罪。另一种情况要是对方原本就开通了借呗,而你只是偷摸登录把额度借出来转走,这种情况下就只算盗窃罪,就不算贷款诈骗罪了。

结语

现在线上支付、网贷使用越来越普遍,很多人觉得只是私下用下熟人账户不算大事,殊不知私自绑卡转存款、冒名开通网贷,两种行为会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后刑期会明显加重。如果已经出现类似情况,主动投案自首、全额赔偿受害人、拿到谅解书,是减轻处罚最有效的方式。

免责说明:本文仅为普法案例解读,不构成针对性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建议携带材料线下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