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横跨四年的机车燃油盗窃案,至今仍余波未平。因被认定为盗窃团伙通报机车停靠信息、提供作案便利,原河南郑州机务段职工王某国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从一审上诉到申诉被驳,从检察机关复查到多级信访,王某国始终认为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偏差,围绕作案时间、鉴定依据、行为定性、量刑标准提出多重疑问,有待相关部门重新核查。

发:铁路盗油案,六名职工被认定共犯

据相关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记载,在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10日期间,郭某忠、王某梅等人,曾在商丘西站区域内,多次实施盗取机车柴油的相关行为。另有王某国等六名铁路折返所工作人员,在日常在岗履职期间,多次以电话形式,向郭某忠、王某梅一行人告知站内机车停靠的相关动态信息,为前述涉案行为提供了协助配合,该六名工作人员与涉案团伙形成涉案关联。

2021年3月11日晚,现场被盗柴油共计650升。法院认定当日值班的王某国再次向郭某忠通报了机车停靠信息,该笔被盗金额一并计入其涉案总额。

2024年1月,郑州铁路相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国涉案金额合计222347.3元,属“数额巨大”,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需在涉案金额范围内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案其余五名职工,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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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宣判后,王某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3月,郑州铁路相关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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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

议:当事人主张四项核心质疑

对于原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王某国始终持有异议,并提出了多项具体质疑,这也是其坚持申诉的核心原因。

一、案发时段时空证据存在争议

文书记载当中提及,2021 年 3 月 11 日 19 时许存在通报机车停靠信息这一情节。王某国对此存在不同看法,认为该时间节点存在时序冲突。据其陈述,当日自己正常在岗值守,19 时之前均处在工作岗位,该时段并不存在与相关人员碰面的条件,不具备现场协助相关行为的可能性。事发区域当时设有监控录像,相关影像资料已被调取留存,但该份监控素材并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证据当庭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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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在王某国看来,相关认定仅依托通话时间和涉案时间重合,推定通话内容是通报信息,并据此认定参与涉案行为。他主张,现有间接证据未能实现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唯一的证明要求,属于定罪证据不足,满足再审相关适用情形。

二、鉴定依据合理性存疑

其一,王某国称,相关鉴定意见书当中,并未标注对应的涉事机车编号、失窃行为确切发生位置、基站定位匹配记录等能够形成完整对应链条的客观信息,据此他认为这份鉴定材料不够严谨。

其二,本案认定各被告人涉案金额的核心证据,是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写明“凡每次盗窃有与郭某忠等相关人员通话记录的均认定为参与共同盗窃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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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书)

王某国一方对此存有不同看法:相关鉴定主要依托通话记录、基站信息、值班出勤记录等间接资料进行推导,缺少现场勘查资料、油品实物核验数据、失窃原始登记资料等实物类证据作为支撑,难以区分通话属于日常工作沟通还是传递相关信息,存在将正常工作往来通话一并纳入涉案核算范围的可能性。

据其陈述,与其相关的涉案数额先后出现多次变动,最初核算金额为 193491.9 元,之后调整至 218551.1 元,一审裁判最终认定数额为 222347.3 元。金额数次调整过程中,并未出现新的实物佐证材料,因此其对涉案数额认定的严谨程度存在疑问。案件一审、二审阶段,王某国及其代理人员曾多次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相关申请均未得到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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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通知书与一审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三、案件定性有分歧

王某国一方提出,案件当中涉及不同路段机车燃油财物受损情形,二者行为特征存在差异,部分情形更符合职务侵占相关行为特征,和盗窃罪所需具备的行为构成要件有所区别。

其观点显示,原审审理过程中未对不同路段相关行为性质加以区分,将全部涉案金额统一纳入盗窃相关认定范畴,对于这一法律适用方式,当事人一方持有不同意见。同时其提出,即便存在传递郑州路段机车停靠信息的行为,倘若对应的相关行为不构成盗窃,该部分金额便不宜计入涉案总额当中。

四、同案量刑对比存在争议

王某国表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他并未获取任何涉案财物,不存在侵占燃油的主观意图,只是被动告知机车停靠相关情况,参与程度相对有限。他同时提及,同案当中部分人员存在收受物品、钱款以及协助调整监控角度等行为,参与行为更为深入,但最终量刑结果相较自己更轻,据此他认为相关处理结果未能契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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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他同时称,事前未曾与涉案团伙商议,事后也未参与收益分配,不具备相关罪名共犯成立的关键要件,对于原审作出的共同犯罪认定,其持有不同看法。

程:多级申诉持续四年

二审相关裁定生效之后,王某国持续表达自身诉求,开启了长期的申诉流程。

2024 年 12 月,郑州铁路相关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此前一审、二审文书认定事实清晰、定性无误、证据完备,该申诉事项不符合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的再审受理条件,原有裁判结果予以维持。

之后王某国通过 12309 平台、邮寄书面材料等形式,向多级检察机构反映情况。2025 年 4 月,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审查下发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定原审裁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宜,驳回其申诉。

据悉,此后王某国持续向河南省各级司法、检察相关单位递交申诉材料,坚持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启动再审程序。

求:盼启动再审 查清事实

王某国称,自身核心诉求主要包含三点:其一,希望相关审理单位能够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事实与证据开展全面复核审查;其二,依法对涉案金额重新开展鉴定工作,区分日常工作通话与涉案信息传递行为,精准核定涉案数额;其三,区分不同路段燃油受损相关行为特征,合理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他同时提到,倘若后续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尚存疑点、证据不够充分,恳请依法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认定。他愿意配合各项调查,期待案件获得客观公正对待,还原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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