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范辉
日前,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的一张罚单把人保健康员工闻伟私刻公章、虚构保险诈骗500余万的案情再次带入了公众视野。
闻伟1993年出生,2016年入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并担任对接人保财险天津蓟州区支公司的“互动业务专员”。
由于两家公司同属人保集团,业务往来频繁,闻伟被财险公司同事视为“自己人”,这种身份便利为他长期行骗提供了信任基础。
闻伟的作案手法主要有两类:一是编造根本不存在的“贴心管家健康保险”险种;二是向客户推荐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早在2017年就已停售的“安康无忧团体护理”保险。
2019年至2021年间,他先后骗取于某军、古某东等人数十万元,2021年至2023年初,又将停售的保险产品推荐给另外5名被害人。
为了不引起怀疑,闻伟采用放长线钓大鱼的策略,会定期给被害人返还一些利息和佣金,但从不提供正式的保单和合同。
2022年8月,闻伟在向被害人高某霞售卖保险时东窗事发。
他在收取高某霞16万元后,出具了一份加盖私刻“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印章的保险凭证,高某霞发现印章不对,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2年11月,嗅到危险的闻伟主动退回上述款项并获得谅解,同时将私刻的公章上交。2023年1月1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闻伟取保候审。
2019至2023年1月期间,闻某一共诈骗了7人,其中4人为人保财险天津蓟州区支公司的员工。
然而取保候审并未阻止闻伟继续作案。
2023年2月,在被取保候审仅一个月后,他就以帮助同村熟人苏某成、胡某军夫妇购买保险产品为名,骗取二人10万余元。
此后,闻伟越发胆大,开始虚构保险品种,自己“发明”了“健康一卡通”和“康利人生A”等虚假险种,主要推销对象是人保财险蓟州区支公司的员工。
由于此前私刻的公章已上交,他又重新伪造了一枚公章。从2023年2月到7月,闻伟连续诈骗多人,其中金额最大的一笔是刘某征的153万余元。
多名被害人出庭作证时提到,是闻伟主动找到他们,希望帮忙买保险以便完成任务,由于两家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大家都很信任他,部分受害人甚至连续多次购买闻伟推销的所谓“保险”。
据事后统计,被骗的19人中,有12人是闻伟在“人保系”的同事。
直到2023年6月30日——也就是闻伟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近半年后、且在其被正式刑事拘留并羁押的前夕——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才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2023年7月11日,刘某征、胡某军相继报警称被闻伟诈骗,次日闻伟到公安机关投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最终判处闻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责令闻伟退赔诸被害人损失,按判决书附页清单合计为五百余万元。
庭审期间闻伟供述,被诈骗的人都是他单独联系的,骗来的钱用于还债、消费以及运营所谓的“产品”。
被骗员工起诉公司索赔,一审法院驳回
由于闻伟已将赃款挥霍,十九名被害人里有多名蓟州支公司员工转向民事索赔,贺女士等六人集体维权,贺女士先把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告上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主张闻伟构成“表见代理”。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25年9月一审驳回了她的起诉,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闻某虚构的保险产品并非被告以及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在售保险产品,闻某作为被告的业务员在职期间,私下伪造保险产品、公章以吸收款项超出其职权范围,保险凭证存在投保单位名称、公章不相符问题,不具有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
此外,原告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投保流程和保单内容,多次将保费交付至闻某并收取所谓收益,资金往来未经被告参与,对保费被骗取存在重大过失,不足以认定闻某构成表见代理;原告的保费损失已有刑事判决确定了退赔主体为闻某,不应由被告重复赔偿。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贺女士的起诉。
贺女士不服一审,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公司内控失守,监管核查后出具警示书
2026年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开出罚单,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欺骗投保人被罚款28万元,对闻伟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在此之前,天津监管局在2023年12月还给该公司出过书面警示书。
《金融监管警示书》指出,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在闻伟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涉刑案件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中,存在风险排查提示不规范,未保留排查提示通话录音;内部问责程序不严谨,案发机构人员参与问责工作;与合作单位风险提示不规范,未通过书面文件形式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等机构通报闻某案件有关情况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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