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高院发布五个湖南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前三例均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第四例为混入家长群后收取教材费、资料费诈骗,最后一例为帮信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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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内容是“依法从轻”,原因是“依法从宽处理自愿补偿被骗人员损失的“两卡”犯罪人员”,“自愿补偿”成减刑的依据。
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罗某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补偿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单从上面的判决结果看,似乎很公正。但看到图片中其犯罪情节,我有点不待定:
①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及亲友名下的共计23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上述银行账户产生流水上亿元;
②其中已查明罗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接收诈骗资金共8万元,罗某某非法获利16万余元。
流程审计:
①23张银行卡,流水上亿元,已是大案,如果都是诈骗资金,或骗子洗钱,不应该轻判;
②“罗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接收诈骗资金共8万元”,仅为陈述事实,资金不同用途,也很关键,如果是骗子用来收钱和洗钱,和骗子支付佣金,是量回事。
③应抓取一批案例,因提供两卡数额大,被重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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