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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环罚决〔2026〕0016号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4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局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环罚决〔2026〕0016号

当事人:辛集市德康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 91130181MACDU8****

地址: 河北辛集市锚营制革工业区西辅街与蓝天路交叉口南行8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石*月 身份证号: 13232219670828****

本机关于 2026年6月6日,根据走航高值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 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取值2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值0%,合计取值30%。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罚款金额=30%*20万=6万元。建议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陆万元整(6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辛集分行 户名:辛集市财政局

账 号: 10092264252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