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财产,是定诈骗罪的核心逻辑。

抖音平台拥有近200万粉丝的娱乐女主播,2019年4月起开播,直播期间已婚已育,2020年底离婚。邢某彬是魏莹直播间的榜一大哥,2019年10月起开始大额打赏,本案主要举报人。郑某人、丁某升是另外两名已婚男粉丝,后与邢某彬一同举报。
检方指控,2019年起,魏莹在抖音平台虚构单身未婚人设,隐瞒已婚已育事实,通过微信与粉丝建立线下一对多联系,以建立恋爱等暧昧关系为由,诱导三名被害人高额打赏
家属的说法,魏莹母亲邵女士向媒体披露了不同事实线。魏莹直播期间虽已婚已育,但感情早已破裂,2020年底离婚,未公开婚育状况是为了保护年幼孩子隐私,娱乐主播靠才艺和颜值,婚育状况不是必须交代的。
邢某彬2019年10月起通过微信追求,魏莹在聊天中一直明确表示两人不可能,劝他少刷点。2020年10月魏莹婚育状况被网友曝光,邢某彬求证后魏莹如实告知,但邢某彬知情后依然持续大额打赏。因平台抽成等原因,魏莹实际获得的金额远低于指控数额。2020年11月魏莹转型电商不顺打算复播,邢某彬不愿其继续抛头露面,要求交往/陪一年遭拒,转而联合他人举报,"要么陪他,要么坐牢"

本案的核心分歧在于,未主动披露婚育状况是否等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邢某彬在知情后仍持续打赏,能否认定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2500万为什么会被认定为诈骗所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须同时满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即"数额特别巨大")。

在直播打赏型诈骗里,打赏款能否全额计入诈骗数额,司法实践已有明确答案,看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而不是主播实际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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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这个案件,检方的算法就清晰了,三名被害人平台充值总额约2500万元是检方主张的诈骗数额,扣除平台抽成后到魏莹账户,魏莹个人最终分成是实际违法所得。

所以2500万的算法本身在类案中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法院认定诈骗罪成立,平台抽成部分作为犯罪成本计入总数额,这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做法。

但家属和辩护律师提出的反驳点在于,充值记录≠打赏给魏莹的金额。短视频平台钻石可用于打赏任意主播及多项消费,报案人还存在向多位主播打赏、刷量返还款项的情况。仅凭三人在平台充值总额,既不能直接等同于魏莹的实际所得,更不能跳跃式认定为诈骗数额,这一步需要更加确凿的证据链。

人设造假到底违不违法?

这是本案最微妙、也最能决定罪与非罪的地方。

关键要区分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

一种是主动虚构事实(可能构成诈骗)。

如果主播主动对外宣称未婚单身,通过话术、承诺恋爱/奔现等方式,诱使粉丝基于能发展亲密关系的错误认识而大额打赏。这就是主动虚构事实。

另一种是仅未主动披露(一般不构成诈骗)。

刑法中的隐瞒真相,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法定、约定或交易习惯上的告知义务,且隐瞒的是交易核心事实。直播服务的核心对价是表演和互动,婚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法律并未强制娱乐主播在直播间公开。如果主播只是没主动说,但也没有谎称单身,那么在法律上就很难认定为隐瞒真相。

回到本案中,如果魏莹方说的是事实,即未主动向直播间宣称单身,但也未主动编造虚假婚育信息,在魏莹婚育状况被网友曝光后,魏莹如实相告,邢某彬知情后仍持续打赏。

那就出现了一个关键事实,邢某彬知晓魏莹婚姻状况后未停止打赏,就切断了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因果链条,后续的大额投入是建立在知情基础上的自愿行为,而非被骗。

如果庭审证据只能证明未主动披露,那么情形更接近民事赠与/服务对价纠纷。即便不构成犯罪,邢某彬等举报人可依据《民法典》主张,打赏基于婚外不正当情感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部分返还。但这是民事返还之诉,不是刑事诈骗。

如果检方证据能证明魏莹主动以单身身份承诺恋爱,那么参照类案,2500万全额计入诈骗数额、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量刑在10年以上是有可能的。

目前诈骗2500万是检方的指控数额,不等于法院的最终定罪认定。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定性要看庭审证据。尤其是魏莹是否主动以单身身份承诺恋爱关系、邢某彬知情后的打赏能否从指控数额中剔除等关键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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