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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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领域挂靠施工现象十分普遍,实务中大量存在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企业承揽工程、自行对外签约施工的情形。

那么,挂靠人自己对外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是否担责?

最高院在《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臻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挂靠人自己与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应当由挂靠人承担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内容有理由相信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系代表被挂靠公司,被挂靠公司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的,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的审查重点:中建公司是否对迪旻公司欠付臻加公司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再265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并判决中建公司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由金花公司向迪旻公司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迪旻公司取得案涉工程后,于2012年7月6日与臻加公司签订《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落款处加盖“中建三局东方公司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项目部”印章。

从已查明事实看,分包合同签订后,臻加公司将履约保证金300万元支付到中建公司账户,中建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又将300万元履约保证金退还至臻加公司账户。虽然中建公司认为该保证金是臻加公司代迪旻公司支付,迪旻公司也认可该300万元保证金是其向臻加公司借款,由臻加公司支付给中建公司,但臻加公司对此不认可,考虑到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的特殊关系,对中建公司、迪旻公司的表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分析,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均知道并认可对方的身份。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建公司称接受迪旻公司委托,支付该项目涉及的部分款项,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材料中,也加盖中建三局东方公司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项目部印章。

本院认为,迪旻公司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但臻加公司有理由相信迪旻公司是在履行与中建公司的施工合同义务有关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迪旻公司以中建公司名义发生民事行为,中建公司应与迪旻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判令中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再审裁判确立了挂靠施工对外签订合同的裁判规则:

第一,常规原则: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挂靠人独立担责。

在无特殊外观、无过错加持的前提下,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施工合同,合同权利义务仅约束签约双方。因合同系挂靠人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款项结算、债务履行均由其独立完成,被挂靠企业未参与签约、未作出履约承诺的,无需对外承担工程款清偿责任。

第二,例外情形:存在合理信赖或被挂靠人过错的,被挂靠人需担责。

若施工过程中,被挂靠公司存在加盖项目部公章、收取保证金、参与工程管理、公示项目归属等行为,足以让下游实际施工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系代表被挂靠公司履职,构成表见代理;或被挂靠公司违规出借资质、疏于管控存在明显过错,导致交易相对人产生信赖利益受损的,被挂靠公司需对案涉工程款承担相应清偿或连带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施工人签约前应核实交易主体、留存项目公示及管理证据,发生欠款如果挂靠人构成表见代理,可同时起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最大化保障回款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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