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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9年,河南小伙小高年近三十,家中催婚心切。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听说山东济宁地区有一家名为“小天鹅窗帘店”的商铺能介绍新西兰新娘,全部费用共计18万元。小高怦然心动,很快与店主“王姐”签订了《婚介服务协议书》,并先后支付了16万元。

协议约定:店家负责办理签证、机票、在新西兰的食宿、相亲、订婚、婚礼乃至新娘护照等一切事宜;若相亲不成,只扣除签证和机票费用。小高满怀期待地飞往新西兰,在中间人孙某的安排下,确实与一位当地姑娘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然而,婚后仅一个多月,因文化差异和沟通问题,两人矛盾爆发,小高独自回国,新娘未能同来。

“人财两空的小高气愤不已,他认为店家根本没有资质从事涉外婚介,要求返还全部15万元(扣除已退的1万元)。但店家理直气壮:合同是你自愿签的,我们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新娘是你自己处不好的,钱不能退。”

案件结果

小高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协议有效,驳回了小高的诉讼请求。小高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国务院办公厅早在1994年就发布通知,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该通知至今仍然有效。且2020年山东省多部门联合发文,再次明确婚介机构不得开展涉外婚介服务。

二审法院认定:涉外婚介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业务,案涉协议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店家虽主张有实际花费,但仅提供了向内部工作人员转账的记录,无法证明真实、合理的开支,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改判:协议无效,店家须全额返还小高15万元服务费。

法官指出:国家禁止涉外婚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国婚介均属违法。即便签订了看似完备的合同,也因违法而自始无效。

法律分析

第一,涉外婚介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该通知至今仍然有效,是认定案涉协议违法的基础。

第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原《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涉外婚介服务直接违反国家禁令,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协议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合同无效,收款应当返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本案中,店家未能举证证明实际、合理的开支,故法院判令全额返还15万元。

第四,消费者维权要点。若已陷入此类纠纷,应及时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款项。同时需注意保留转账记录、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因举证责任在己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可能被扣除,但需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泽达寄语

“这个案例警醒每一位渴望跨国婚姻的人:找对象可以,但务必通过合法渠道,切勿轻信“包娶外国新娘”的中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无论合同写得多么漂亮,都只是一张废纸。

若已陷入此类纠纷,及时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款项,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同时,请务必保存好每一笔转账记录、每一份沟通截图,让证据成为你最坚实的后盾。

婚姻是人生大事,更应建立在情感与法律的双重基石之上。愿每一位寻爱者,都能擦亮双眼,避开陷阱,收获真正属于自己的幸福。

本文作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剪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