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提的新车短短数天就半路断电趴窝,智驾功能频繁失灵,部分车主还遭遇故障反复、4S店与厂家互相推诿的处境。多名与众系列车主反映新车三电、智驾系统接连报故障,检修、OTA升级后依旧无法根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经过
根据鲁网报道,江苏苏州车主张先生(化名)2026年5月24日在苏州华成华胜4S店订购大众安徽与众07,5月28日完成提车,车辆落地价约11万元。仅仅5天后,也就是6月2日,车辆行驶途中动力电池锁止,半路断电停驶,仪表盘弹出动力电池故障、电控系统故障、动力输出限制报警,车辆呼叫救援拖回4S店。
张先生表示4S店无法完成维修,只能联系厂家工程师,后续推送电池系统升级包。升级之后断电趴窝问题暂时不再出现,但智能驾驶相关故障持续存在。张先生称自己手动关闭的车道偏离纠正功能会无规律自动开启,行驶途中出现抢方向盘现象,开门防碰撞预警、车身感应探头、变道辅助等功能也持续异常。他多次向4S店以及官方售后反馈问题,官方售后让其找4S店,4S店则表示没有车机系统权限,只能等待厂家升级,并称未曾遇到同类故障。
张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记者查询车质网信息得知,2026年6‑7月,大众安徽与众07、与众06有多条投诉,集中于智驾辅助故障、车机报错、三电系统异常。有与众07车主反馈,提车二十余天,车辆宣传标配的多项智驾功能全部失效,故障码频繁弹出,多次进店检修不能彻底解决;另有车主行驶过程中多个故障同时报警,车辆被限速,后续直接无法启动,只能拖车维修。
上海车主胡先生(化名)购买与众06,2026年5月30日购车,6月5日接到通知要拆卸更换天幕开关。6月13日提车返程路上,仪表盘接连弹出碰撞预警故障、ADAS故障、SOS救援故障、车道保持故障。次日返回4S店检测,又查出右前转向灯故障。厂家检测反馈多数报警属于正常现象重启即可,但右前大灯需要拆卸更换。胡先生无法接受新车刚到手就要拆换大灯,感慨消费者维权难度大,车辆驶出门店后只能依靠质保,普通车主耗费不起时间精力。
品牌方回应:启动专项排查,否认批次性质量问题
针对多位车主集中反馈的故障问题,记者致电大众安徽官方客服进行核实,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品牌方面已经针对相关问题启动了专项排查,智驾功能异常是受使用环境、系统版本等多重因素共同影响导致,三电系统相关故障需要针对每一台故障车辆单独进行诊断,目前暂未发现相关车型存在批次性质量问题。
品牌方同时表示,后续会通过OTA远程升级的方式优化相关功能,同时优化厂家和线下门店的协同处理机制,提升故障处理效率。但该回应并未明确说明各类故障的根本诱因,也没有给出针对已出现故障车主的具体解决方案,受访车主均表示截至发稿前,自己车辆的故障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相关维权工作仍在推进当中。
那么问题来了,车企若暂时无法解决车辆存在的故障问题,仅承诺未来可OTA升级解决,车主又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驰驾道观点
大众与众07车主维权的法律突围
刚提的新车,5天就半路断电;宣传的智驾功能,成了频发故障的“摆设”;更让人心累的是,4S店和厂家像“踢皮球”一样互相推诿。这不仅是张先生一人的遭遇,更是当下众多新能源车主面对车辆“三包”问题时的共同困惑。当车企高喊“软件定义汽车”,遇到质量问题却总想靠一个“OTA升级”来“打补丁”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争议焦点:厂家承诺“未来OTA升级”能否成为其免除当前质量担保责任的“挡箭牌”?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在于,当车辆出现质量瑕疵时,如果车企以“系统需优化、等待后续升级”为由,拒绝或拖延履行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三包”维修、更换乃至退货责任,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车主是否有权拒绝遥遥无期的“OTA承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对此,应当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分析:
第一,汽车“三包”规定是刚性约束,效力高于车企的“内部安排”。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车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排除,或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等情形下,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更换或退货。这是国家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其适用并不以车企是否准备好“升级包”为前提。本案中车辆“半路断电”危及行车安全,以及智驾功能频发故障,已有可能触及“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范畴。此时,消费者有权直接要求4S店履行修理义务,并记录好每一次维修。若故障在法定次数内无法解决,则退换车于法有据。
第二,“OTA升级”作为一种维修方式,不能单方面强加于消费者。OTA升级本质上是车辆的一种修理或调试手段。既然是一种修理,就应当遵循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如果车主的车辆问题属于交付时就存在的质量瑕疵,那么销售者(4S店)负有首要的维修责任。将售后责任完全推给尚不成熟的“远程升级”,并要求车主无限期等待,实质上构成了对法定义务的拖延履行,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第三,核心问题是“故障存在”,而非“解决方案的形式”。 车企回应称“未发现批次性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否认单台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对于张先生等车主而言,法律关注的是其购买的特定车辆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根据《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销售者交付的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就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无论厂家是否承认“批次性问题”,都无法免除其对该特定车辆质量问题的处理义务。
综上,面对车企的“等待OTA”话术,车主完全有理由说“不”。维权不应被动等待,而应主动依据法律和三包规定,通过留痕、投诉、诉讼等方式,将模糊的“口头承诺”转化为确定的“法律义务”。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办汽车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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