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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公安局

关于征集新型黑恶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新型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西昌市公安局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新型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软暴力催收类犯罪:纠集多人有组织地通过电话滋扰、短信轰炸、曝光隐私、PS图片、跟踪贴靠、辱骂恐吓或在有关场所进行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散播污名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欠款的行为。

(二)恶意索赔类犯罪:纠集多人有组织地故意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维权、侵权索赔等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压,索要赔偿的行为。

(三)舆情敲诈类犯罪:纠集多人有组织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集、捏造、夸大涉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招生、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主体的负面或不实信息,利用自媒体、网站、短视频等途径,通过持续曝光、批量转发、扩大影响、投诉举报等手段要挟,以“删帖费”“公关费”“合作费”“宣传费”等名义,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务工敲诈类犯罪:纠集多人有组织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招工平台物色目标,应聘成功后故意制造劳务纠纷、矛盾事端,向用工主体索要“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被拒后通过滋扰闹事、言语威胁、堵门阻工、扬言跳楼等“软暴力”手段或以申请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迫使用工主体给付钱财的行为。

(五)碰瓷敲诈类犯罪:纠集多人有组织地通过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过错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虚构人身、财产被侵害假象,采取纠缠滋扰、聚众造势、曝光隐私等软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给予赔偿的行为。

(六)强迫消费类犯罪:纠集多人有组织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餐饮住宿、医疗美容、家政装修、旅游购物等常见民生领域,通过虚构低价、夸大效果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消费,通过中断服务、限制离店、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购买高价劣质产品服务的行为。

(七)色情敲诈类犯罪:纠集多人有组织地以地缘、亲缘等为纽带,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招嫖,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设局当场捉奸(仙人跳),继而以怀孕、受伤、未满14周岁、报警告发强奸等为由,当场或事后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实施敲诈行为。

(八)裸聊敲诈类犯罪:纠集多人有组织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及不雅视频、图像等,进而以损坏他人人格、名誉,揭露他人隐私相威胁索取财物的行为。

(九)网络套路贷类犯罪:纠集多人有组织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网络平台媒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假借贷金额、伪造资金流水、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十)网络暴力类犯罪:纠集多人有组织地通过网络非法获取、曝光公民个人信息,以诬告陷害、恐吓威胁、侮辱诽谤、电话短信轰炸、线下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人肉搜索”“开盒挂人”“有偿代骂”“水军滋事”“刷量控评”“挑动对立”“恶意攻击”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除上述外,涉及“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或其他涉黑涉恶线索以及为其提供庇护、充当保护伞的涉黑恶线索。

二、线索举报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实、客观、准确,有明确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时间、地点、具体事实、过程及证据材料等。

(二)举报人不得虚构、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做好线索核查处理工作,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反映问题线索渠道

(一)电话举报:群众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线索举报电话举报(110、0834-8617223);

(二)信件举报:公民可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将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至西昌市公安局扫黑办(地址:凉山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一段25号,邮编:615000);

(三)现场举报:群众可直接到西昌市公安局扫黑办、辖区派出所当面举报;

同时,敦促实施上述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依法宽大处理。

特此通告。

西昌市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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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昌公安

编辑:代雨珈 李瑞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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