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一个70岁的老人,在商店借用厕所,但突然发病死亡。家属将商店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商店应该承担责任吗?法院会怎么判呢?
2024年8月27日,70岁的黄某在经过一家门店时,因突然想上厕所,便向门店借用厕所,商家同意黄某使用。
一段时间后,店员发现厕所没有动静,反复拍打房门和呼喊都没有回应。
门店意识到不对,立刻破门进入,发现黄某倒在地面,已经失去意识,就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随后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发现黄某已经死亡,经过警方的勘查,确定死者无外伤,是因为自身突发疾病,导致的猝死。
后黄某家属以黄某在门店死亡为由,向门店索要赔偿,门店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门店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1万余元。
黄某家属表示:黄某在门店内使用厕所时身亡,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黄某入厕长时间无回应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抢救行为,正是因为商家反应迟缓、救助不及时,才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因此,门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门店辩称,首先,是黄某向门店借用厕所,门店是出于好意才给他使用的,黄某并非店里消费顾客,而且借用厕所给胡某,也没有收取费用,不应苛责店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在发现黄某情况异常后,店铺在发现黄某情况异常后,已第一时间破门查看情况,并且第一时间拨打120。商家并非专业医护人员,不具备相关抢救技能,无法对结果作出预判。
最后,黄某猝死的根本原因其自身健康问题,不是因为滑倒等原因导致,而且警方勘查也证实此点,不属于意外情况。
因此,店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本案中,卫生间设施完好,没有任何安全隐患,且店铺在发现情况异常后,立即进行了拨打急救电话、破门查看等行为,已经在普通人认知与能力范围内完成民救助,现原告既无法证明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也无法证明商家的救助存在过错,而且,警方已证明吴某系自身疾病引发猝死,与店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不能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法官还表示,商家无偿出借厕所属于好意帮扶,对于非消费人员的临时求助,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适度降低。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黄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后黄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民法典》设立安全保障义务的初衷,是为了约束经营者疏于管理、放任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而不是为了惩罚无偿帮助他人的善意举动,毕竟,善良永远值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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