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公开媒体报道、官方文件及当事人公开发言整理而成,目的在于呈现该事件的时间线和公开记录,文中不涉及对个人或者机构的法律定性,案件事实以权威机关正式文件为准。
一、1998年之后的等待
1998年8月25日朱令案结办。
结办在公A机关内部进行,没有对外公布也没有通知朱令的家属,吴承之和朱明新不知道这个日期、决定及案件已经归档,他们以为侦查还在继续。
从1998年到2007年,吴承之在近九年的时间内一直在做一件事: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用电话、信件、登门拜访等各种方式向公A机关了解女儿案件的调查情况,答复一直用他的原话,说是“正在调查中”。
调查还在继续,是吴承之在九年中听到最多的一个答复,它使等待有理由,希望有寄托,吴承之说他相信这五个字,因为除了相信之外别无选择。
二、等待的日常
那九年的等待是朱令案家属生活的一部分。
1998年,朱令25岁的时候已经回家了,依靠呼吸机和父母的照料来维持生命,吴承之、朱明新一边照看女儿,一边等待案件消息,给办案单位打电话,有时能打通,有时不能,写信有的时候会收到回音,有的时候没有回应。
每当得到正在调查中的答复时,他们都把它当作一个积极的信号:还在调查就说明还有希望,把答复告诉彼此相互鼓励,微小的确认成了他们九年生活中很重要的支撑。
那些时候朱明新做更多的照顾工作,吴承之做更多的对外联络,两人分工明确,一人守着女儿,一人守着电话。家里一有电话铃声就马上冲过去接听,他盼望能收到办案单位的消息。大部分情况下不是。失望积累到一定程度,他们就会相互安慰,没有消息就是最好的消息,对于普通的案件来说,这句话是一句套话,在他们的处境中,却是唯一的救命稻草。
吴承之后来回忆这段时光的时候说,不敢催得太急以免影响办案人员的工作,又不能不问,因为不问就什么都不知道,这种小心翼翼的姿态是受害人家属,在面对司法程序时经常出现的状态:既有期待,又有惶恐。
那九年中还有一个细节,每年春节吴承之都要给办案单位打电话拜年,除了问候之外,总会绕到一个话题上,案子怎么样了,对方态度一般比较客气,答复也很简单:还在办理中。吴承之认为这通电话不能改变什么,但是他还需要确认一件事情,就是还有人记得这个案子,这是他维系希望的一种方式。
三、2007年的发现
2007年,一个意外事件被打破。
那一年全国政协委员陈章立等二十余人就朱令案提交联名提案,公安部以复函的方式予以答复,复函确认,基本可以认定为人为投毒,因为证据灭失没有侦查出真相,案件于1998年8月25日办结。
吴承之并不是从官方途径得知这份复函的,他是从朋友那里知道的,朋友告诉他网上有份朱令案公A部复函让他看,吴承之一看复函,顿时震惊得说不出话来。
后来他谈到当时的情形,朋友念复函内容,到1998年8月25日结办的时候,他让朋友停下来再念了一次,朋友又重复了一遍。他沉思许久后请朋友继续念下去,之后他把复函的内容抄写了一份,并且反复看了好几天,他不是不相信复函,而是不相信自己的眼睛。
九年的等待,最后以这样一种方式结束:不是等来一个结果,而是发现等待本身早已失去对象。这个发现比坏消息更难以承受。坏消息至少是一个消息,而这个发现则是消息的消失。消息消失后只剩下沉默。而沉默成了该家庭与案件之间最长时间的对话。说话的一方始终没有回音,没有回应就是一种回应,这比任何文字都清楚。正因为如此,它才更使人不能接受,无法接受是申诉得以继续下去的燃料,也是唯一没有被耗尽的东西。它仍然会燃烧。
复函上1998年8月25日结办这几个字,使他九年来的所有等待失去了对象,九年前就停止调查了的那个正在调查中的案件。
四、"没有人告诉过我们"
没有人告诉我们这个案子早已结案。
这句话是吴承之后来接受采访中反复说的原话,之后它成了朱令案司法环节里,被引用最多的家属陈述之一。
这句话的分量在于它揭示出一个程序性事实,即案件结办这一影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重要决定,并没有送达给家属、没有公开告知、也没有留下可以供家属清楚的渠道,家属在法律程序中知情权在此处落空了。
知情权落空后会产生很多复杂的结果,它让家属在九年内根据错误的假设作出判断,认为案件还在调查之中,因此没有过早采取更加激烈的申诉方式,他们以为希望还存在,就把全部精力放在照顾女儿身上,真相被揭开之时,九年的时间已经过去。
该句的完整版在新闻报道中出现过几次。吴承之在不同的场合说过类似的话:没有人告诉过我们这个案子早就结了,我们一直以为还在调查,知道了以后人一下子空了。虽然表述方式不同,但核心一致,一个家庭由于错误的信息而度过了九年。九年之后他们若知道案件已经办结,就有可能更早地申诉、公开呼吁和求助于法律帮助。信息缺失不仅会造成知情延误,也会造成行动的延误。
五、从等待到申诉
2007年以后,吴承之、朱明新的行动方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不再打电话询问、不再等待答复,他们开始有组织地整理材料,向各个部门递交申诉,每一次申诉都提出同样的核心请求:案件没有结案,只是结办,理论上可以重启,请重新调查。
三十年间申诉材料的内容基本上没有变化,时间线、复函复印件、病情说明、诉求,变化的只是材料数量以及两位老人的年纪,第一份申诉材料寄出时,吴承之的字迹工整有力,几年后字迹开始发颤,再过几年就改成打印,朱明新核对错别字,吴承之签名,签名依然工整,那是他们最后坚持的一点仪式感。
申诉对象为北京市局、公A部、最高检、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和媒体,每一次递交材料都附上案件的时间线、复函复印件以及女儿的病情说明,材料越来越多,由一摞变成了几箱。
吴承之退休之后,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了申诉上,他查阅法律条文、学习申述文书的写法,并向法律专业人士求教,一个高级工程师到晚年又重新学习了一门新的专业,即如何为女儿的案件申诉。
退休后的吴承之作息比上班时更有规律,早上整理材料,下午打电话或者寄信,晚上读书,把申诉当成工作来做,认真、准时、持之以恒,书桌上面摊开的是法律书籍、申诉材料的底稿和寄出信件的登记表,每一封信发出后都要记下日期及收件单位,然后等待,等待再次出成为一种习惯,只不过这次所等的不是调查结果,而是任何回音。
六、申诉的性质
朱令父母的申诉是属于信~访性质诉求,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诉讼程序。
刑事案件的处理权属于侦查机关,受害人家属对侦查结果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出侦查监督申请,这些渠道的一个共同点是启动权在机关一方而非当事人,家属所能做的只是提出请求,等待解决。
程序性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申诉结果取决于机关的裁量,吴承之和朱明新递交的每一份材料都要机关作出回应,机关是否回应、如何回应都由机关决定。
2008年他们采取了一条更为直接的方式: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案件侦办的过程。
七、2008年5月12日
2008年5月12日,吴承之向北京市局提出申请。
这份申请的依据是2007年颁布、2008年5月1日刚刚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规定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时,可以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且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应,吴承之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就是朱令案侦破过程及结果。
吴承之经过考虑后立即申请,2007年复函的发现,使他认识到家属对案件信息没有正式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给了他提供了制度上的尝试机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然后看会得到怎样的答复。
申请提交之后,吴承之进入了新一轮的等待之中,这一次等待的时间比过去九年要短得多,并且正式得多:根据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八、5月30日的答复
2008年5月30日,北京市局作出答复。
答复的内容为拒绝公开,拒绝的理由是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情形。
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兜底条款,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几种情形,并且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公安机关把案件的侦办信息归类为侦查秘密的理由,是侦查秘密。
拒绝答复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的,吴承之保存了这份答复。之后接受采访的时候他曾向媒体展示过这个文件,答复用语规范、格式完整,引用条款准确。就行政程序而言,该文书是无可挑剔的,吴承之说他挑不出这份答复有什么问题,但正因为它没有问题,所以他更加清楚地意识到制度没有给家属留下缝隙。程序的完整性以及结果的封闭性,在这份答复中同时得到了体现。
吴承之对这个答复不感到意外,但依然很失望,他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侦查过程的范围,而在当时的制度框架下,侦查过程的信息公开几乎没有先例,公A机关拒绝在程序上是完整的:有申请、有答复、有理由、有依据。
在等待答复的十八天里,吴承之有过期待,条例刚颁布不久,新的制度会有一些新气象,他猜测公A机关会借机对备受关注的案件作出某种反应。甚至电话里给工作人员说明了这一意思,对方回答得客气、规范: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十八天之后他收到了拒绝的答复。期望落空的过程只有十八天,比九年的等待短得多,但是失落感却一样重。
九、信息公开的边界
此次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了一个制度性边界,即侦查信息的公开范围。
刑事案件侦查信息包含侦查策略、证人保护、证据状况、嫌疑人情况等各个方面,公开这些信息会妨碍侦查工作的进行,会损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还会造成公众对未决案件的不当干预,因此各国法律对侦查信息都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但是保密与知情之间存在着矛盾,受害人家庭对案件进程的知情权就是该种张力的核心:家属不是普通民众,他们同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而法律程序在“侦查秘密”的框架之下,并没有给家属设置专门的知情渠道。
这种张力在朱令案上最为明显。家属与案件的关系比一般案件更为紧密,女儿是受害人且至今还在医院治疗;家属为报案人,已经过了十三年;家属还是申诉人,自结办之日起就一直进行申诉,三重身份叠加在一起,使得“侦查秘密”这个理由,在公众看来就显得很苍白无力。但是,苍白的理由也是理由,制度不会因为理由不美观而改变规则,规则的改变需要更长的时间以及更多的案例去推动。朱令案属于以上这些案件中的一种,案例的价值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记录。记录本身就是制度演进的土壤。而每一个被拒绝的申请,都会在土壤里埋下一颗种子。种子能否发芽要看时间,时间对于本案来说是最不缺的东西。时间是最廉价的事物,廉价的原因在于,它是平等对待所有人的。
吴承之的申请,是试图用信息公开制度打开这个通道,虽然通道没有打开,但是申请本身就已经将“家属知情权”第一次纳入了制度之中。
十、行政复议
被拒绝后,吴承之没有放弃。
他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对公A机关拒绝决定进行审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程序,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作的决定加以复核,并对其合法性及适当性作出判断。
行政复议的结果并不支持吴承之的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公安机关的决定,认为拒绝公开是合法的。
从程序上看,这条路径已经走完,申请、答复、复议、维持,每一步都有依据,每一步都有结果,每一步的结果都是拒绝,吴承之后来说自己并不是不懂这些规定,只是想试一下制度能否给受害人家属留个口子。
吴承之为准备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耗费了很长时间。把公A机关答复复印件下来,把条例的相关条款摘录下来,逐条对照写出申诉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对家属知情权同侦查秘密之间关系进行论证,这份意见的法律论证是否严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八旬老人为了女儿的案子学会了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学习能力本身就是三十年申诉生涯的缩影。
十一、拒绝的意义
2008年的一次信息公开申请,虽然结果是拒绝,但是留下的记录并不是没有价值的。
确定一个事实,朱令案的侦办信息被官方认定为不公开的信息,此认定给以后所有的类似申请提供了一个先例性的参照。
它是家属在制度框架下的行动能力,吴承之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完整的走完了申请和复议程序,他本人的行为是对家属只能被动等待的反驳。
把“侦查信息公开”这个议题带入了公共讨论,2008年前后,信息公开制度刚刚开始实施,公众对于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能公开的认识还处在形成当中,朱令案的申请与拒绝是该问题的一个具体事例。
2008年的申请还有一个后续,吴承之表示如果信息公开这条路走不通的话,他就会寻找其他途径,该表态是他以后十五年行动轨迹的预示,2013年平安北京作出回应、2024年提交侦查监督申请,都是这条线路上的节点,每一次尝试,都来自一个相同的出发点,即父亲想弄清楚女儿的案件到底发生了什么,这个起点已经三十年没有改变过。
十二、此后
信息公开这条路走不通之后,朱令的父母就又回到了传统的申诉渠道。
申诉没有终止:向公A机关反映,向检c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向全国人大递交材料,向媒体提供信息,每年都会整理新的材料附上新的请求寄往各个部门。
吴承之把申诉比作大海捞针,知道捞不到,但又不能不捞,这句话成了家属申诉生涯里最常被引用的一句话,它正确地表达出一种状态:希望渺茫而行动不止。
大海捞针这个比喻,还有一层没有展开的意思:大海就是案件,针就是答案,三十年间,在这片海域上反复打捞,每一次打捞都有新的工具参与进来:电话、信件、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侦查监督申请,工具在变,海洋不变,他们一直相信一件事:是针还在海里。这个信念是支撑他们一切力量的所在。
2013年北京警方就案件未能侦破作出公开答复,这是在2007年复函之后家属获得的第二份官方信息,回应并没有改变案件的状态,但至少说明案件没有被完全遗忘。
而家属的申诉,还在继续。
信息来源:本章涉及的时间线与事件经过,均来自公开报道及吴承之、朱明新公开采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公开法律文本。读者可自行检索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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