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猥亵犯罪案件中,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案情简介

2025年底,刘某(化名)在某聚餐场合饮酒后,与同行女性发生不当肢体接触。被害人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后提起公诉。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辩称系酒后行为失控,主观上并无预谋实施猥亵的犯罪恶意。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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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刘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刘某具有坦白情节。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刘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刘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第四,刘某系初犯、偶犯。刘某无任何刑事前科和行政处罚记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充分考量刘某的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依法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强制猥亵罪中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确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